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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政治與法律的角力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宏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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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冀平教授服務於東海大學政治系,在2011年《全球政治評論》以〈法院與政治:美國司法政治初探〉一文,提出了一實質性問題:在美國,法院的力量大?又或者是政黨來的大?特別是國家在決定重大公共政策之時,法院與執政黨兩造間產生衝突、矛盾時,該如何協商、化解,這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此一問題,跟過去歷史結構與政治體制息息相連。
任教授指出:「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經常以司法中立為由,以自己的政治價值偏好,來認定法律與憲法。」而盎格魯—美利堅(Anglo—American)的「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其捍衛憲法、尊重法治精神,主張應賦予法院宣告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的權力。這段時間,美國法律位階高於政黨,因為執政黨國會議員(參議院與眾議院)秉持憲法權力制定法律,極有可能,會被大法官以違憲之名而行主觀政治價值之實,宣告無效。
這是一令人弔詭與不可思議件事,盎格魯—美利堅是一奠基在民主與自由的國家,特別是多元民意基礎下制定的政策,卻被一毫無民意基礎的司法法院給仲裁。任教授內容提到美參、眾議員與總統皆為間接選舉產生,民意基礎穩定,且是一多元民主政治,相較於英國則是一種一元民主政治,英國的最高權力機構就是國會,在柔性、不成文憲法支配下,具有釋憲與立法、身兼內閣閣員的權利。然而,盎格魯—美利堅確是一剛性、成文憲法,在分權體制下,彼此相互制衡,這種以法治來壓制民主,以少數法官的意識表示來否決國會的多數,被道爾(Robert Dahl)稱作「麥迪遜的困境」(madisonian difficulty),又被貝克(Alexander Bickel)直指為「反多數的困境」(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在1803年廣為眾人所知,馬布里(Marbury)與麥迪遜(Madison)案件中,開啟美國司法審查權之門,但在憲法上並未明文規定,大法官擁有憲法審查權。那問題來了,法官沒權利,又為何可以宣布無效?在此,任教授解釋了一非常耐人尋味的小故事:在2000年美總統大選高爾(Gore)所屬民主黨以佛州機器計票有瑕疵,向佛州最高法院要求重新計票,以確定25張總統選舉人票究竟屬誰?結果7位民主黨任命的大法官,一致同意高爾的訴求。而布希(Bush)為確保勝選結果,則向美國最高法院尋求救濟,請求確認選舉結果,並停止佛州重新人工計票。最終結果當然是布希贏得此次選舉,因為5比4的大法官選票中,支持布希共和黨保守派法官就占5位。据說當時支持布希的大法官曾這樣說:「如果佛州最高法院充當民主黨的政治打手,那麼我們就充當共和黨的政治打手。」可見美國法官的政治偏好,是可以表現在憲法判決的選票上的。
綜上的解釋,很清楚的在美國民主世界裡,政治力量已經滲透到法院裡,對於我國政治現狀,何嘗不是如此,從早期的興票案、國票案及近期林益世案、王金平案,法院皆留有政治黑影,又有進者指出:法院已淪為政治打手。在台灣法院已淪陷,且政治紛爭不斷,政黨間爾虞我詐,官僚間巧令名目,難道我們的民主好的沒學到,壞的則學了不少?事實可能真是如此,泛政治化的影響不是只有法院裡,單從經濟觀察,台灣近10年成長,相較於韓國,我們從亞洲四小龍敬陪末座,在到被除名,比起1980年的「台灣錢淹腳目」時代,當時的韓國排名還在我們之下。我們身處的這塊土地,不得不承認,經濟榮景已不在,存在的只是政治惡鬥,擴及的層面不僅是法院,當然還包括經濟。
台灣的經濟雖已不如前,但還有民主可以引以為傲,因為我們的民主是不經流血衝突而成形的,而且在政治體制已趨向美國總統制,此種分權治理體制,就會如上述任教授所言:當民主主張的多數統治與法院講究的司法獨立相衝突之時,該當以為人民服務的代議士為主或以專業法官為準?這將是未來在美國及台灣政界與法界人士,應當深刻反省與研究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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