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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沒加班費﹖公部門派遣工已成常態

發布日期:
作者: 翁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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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先前有離職的約用勞檢員向媒體投訴,指加班逾二十小時後,市府強制只給與補休,後北市勞動局長回應,對約用人員勞動權益保護確實不夠周延,但這非勞動部門專有現象,「公家機關都應正視多樣性僱用型態。」
的確,目前各公家機關皆有為數不少以勞基法晉用的人員,其勞動條件和工作保障,不該因為公務機關的限制而受到限制,這是制度上需要改進之處。然而,較約用或臨時人員保障更加不足的,卻是以人力派遣方式晉用的派遣工。以筆者先前服務的單位為例,勞動契約載明加班等制度依要派單位(即公家機關)之規定辦理,但筆者服務四年多來,卻從沒領過任何加班費,全部強制以補休換取,這與公家機關的正式或約用人員相比,不但權益保障不足,對口窗戶更是模糊不清。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單位若遇有延長工時之必要,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並徵得勞工之個別同意,且延長工時原則上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給與加班費,除非勞工願意補休並放棄請領延時工資,否則單位不得逕自事先規定,僅允補休拒付加班費。但許多公家機關的派遣人員,因為受限於經費、預算的不足,不但強制只能補休,更有甚者連休假都沒有,這樣沒有權益與尊嚴的在公家機關工作,除非揮一揮衣袖走人,否則只得繼續忍氣吞聲,任公家機關與派遣公司雙重剝削。
另外亦有許多公家機關打著「假派遣、真僱用」的方式徵才。因為僱用關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與勞工之間,因此不管是從徵才、面試到選用,公家機關皆沒有介入的空間,只得在派遣工提供勞務後,才有指揮監督的權利,然而以筆者先前服務的單位為例,卻完全本末倒置,派遣公司在用人上無從置喙,完全交由公家機關一手掌控,其角色只負責支付薪資與辦理勞健保等。如此的派遣關係,真有存在的必要嗎?
雖然政府有意立一部派遣法,藉以保障派遣人員的權益,但筆者認為真正釜底抽薪的辦法,應當減少派遣人員的任用,並將現有的派遣人員予以「聘僱化」,由政府作為勞務契約的相對人,否則一來派遣公司兩手一攤不肯給付加班費,公家機關又稱僅是要派單位,非勞務契約的相對人,讓派遣人員成為公務機關名符其實的孤兒,試問,是誰都看不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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