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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都市更新程序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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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地震後,我國各(縣)市政府,皆以不需經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核方式,立即與迅行將各受災區域劃定為更新地區;至於受災區域內之集合住宅、大樓,亦直接指定為都市更新的地區或是都市更新的單元,那時不管位處南投或臺中縣及臺北市之受災社區或災損大樓,多數皆被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
隨著災損社區或災損建築物使用都市更新進行重建的經驗與演練下,我國已發展成一套標準的都市更新之推動的流程(※非屬災損建築物或迅速劃定為更新區域之更新案件,則仍需經過各縣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至於我國都市更新業務亦歷經10年演繹與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的配套子法,現今我國對於都市更新的實際操作,著實已日漸成熟。
綜觀我國對於災區或經劃定或自辦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程序,大致可歸納為5個階段:「1.更新事業發起的階段(事業概要)。2.更新事業計畫的擬定與審核的階段。3.公開展覽、召開公聽會及人民陳情。4.更新事業計畫之執行的階段。5.維護與管理。」,茲將各階段的執行概況說明如下:
1、更新事業發起階段
災損社區、大樓實施重建或都市更新第一步,即社區、大樓或自辦實施者之中,要有熱心的人士先帶頭提議或出面號召發起相關的重建或更新事務,通常由原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或主委及鄰、里長等人執行,並尋求專業的單位(俗稱為:規劃者)以協助都市更新的規劃及具體或確定實施更新及重建業務,以進行第一階段更新事業發起時所需的相關事務。
2、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審核階段
更新會成立之後,應追認服務契約及規劃團之聘任的簽署,同時間其建築的設計,亦應開始進行細部的規劃,並且以實際參加的分配人數決定單元之戶數與建築的配置(需由開業的建築師設計),以便利其後續有關於指定分配及權利變換之計畫等工序。
3、公聽會及公開展覽與人民陳情機制
為達到符合全體市民或民眾實際參與都市建設的機會,故於進行更新的過程之中,必會涉及設置召開公聽會及公開展覽和人民陳情的機制相關說明如下:
(1)舉辦公聽會: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後依相關的規定舉辦公聽會並且擬定(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連同所舉辦的公聽會之紀錄,向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主關機申請核准自行籌組更新團體實施或委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據以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舉辦公開展覽:
應該舉辦公聽會以聽取當地民眾的意見,另外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審議之前,應該於個縣市或直轄市及鄉鎮市公所公開的展覽30天,並且應將其公開展覽的日期與地點以登報的方式周知及舉辦公聽會。
(3)人民陳情:
倘若於公開的展覽期間之內,任何的民眾及人民或團體得以使用書面陳情的方式,但是必須檢具或載明陳情人或團體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當地該主管機關提出異議或意見,當中以意見書之送達或郵戳之日期為依據。當地該主管機關於受理陳情或彙整之後,應於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時,提供給各審議委員參考或審議。
4、都市更新執行階段
有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其核准與發布實施的階段猶如一般的開發案,其在申請核准與發布實施流程,亦是相同,例如申請都市更新事業的建築執照、都市更新事業的發包與施工、都市更新事業的產權之登記等等程序,相關說明如下:
(1)建築執照申請:
需由開業的建築師檢具或備齊相關的文件與書圖,向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辦理建築物的建築執照之申請。
(2)公開招標:
重建更新會進行遴選營造的廠商,對於某些優良的廠商,重建更新會得以邀請其共同參加競標,使用公開招標的方法以進行相關工程的投標,並且將招標的公告是公告於縣市、直轄市或鄉鎮市公所及登錄於主管關機關的網站上
(3)營建施工:
取得公開招標的營建廠商在正式簽約之後,應擬定施工的計畫和拆除或開挖的棄土等計畫,依建築法的規定向縣市、直轄市建築主管機關申請開工,經核准之後方能進行相關或後續的營造工程。
(4)監督專款運用與聯合審查:
營造廠商於進行工程期間之相關的請款,除需按照簽訂的合約之期程外,另外對於工程的施工品質與進度,亦需經由更新會和建築師共同的會審與簽認之後,方能准予撥付營造廠商所申請的款項。
(5)使用執照之申請:
當更新的營建工程完成所有的建築工程時,應由承造的營造廠商檢具或備齊相關的文件或竣工圖說,向縣市、直轄市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物的使用執照以取得合法建築物的使用執照,營造廠商據以再向自來水、電力、瓦斯公司申請接水、電、瓦斯的工程。
(6)建築物產權之登記與移轉:
在營建廠商正式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應請地政機關逕依施工的現況複丈與測量,並由委託的代書將各戶計算的面積及複丈的成果和各戶之間,依其持有的比例或共同分攤的公共設施之面積,向當地的地政機關辦理各所有權人或各戶的產權登記。在申請建築執照時所需的起造人(即更新會)為建築物產權之初次登記的所有人,在完成初次的產權登記後再逕依相關的規定將其所擁有的產權移轉給相關的分配者。
5、管理與維護的階段
當都市更新事業完成重建更新後,其後續的管理與維護並無相關的法條或條例加以規範,在都市更新事業更新會解散之後,大樓及集合住宅或社區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以接續大樓及集合住宅或社區其未來的管理或維護之責任及擔任都市更新事業成果之使用管理者。
我國的都市更新之工作及政府頒布的都市更新條例之宗旨,皆以鼓勵民間或團體參與都市更新工作為主,而且我國自921地震後的都市更新業務,在經過10年的演繹,我國對於都市更新的實際操作已日漸成熟,至於使用都市更新進行重建或城市的建設之方式,不可否認情事,著實乃民間進行都市再開發趨勢及最佳途徑。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講師、中華大學土木系建築組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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