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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早期人口外移的方式(上)

發布日期:
作者: 董群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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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目
前言
一、明清的海禁政策
(一)政策的緣起
(二)政策的執行
二、移民分類與連鎖性移民
(一)移民的定義與分類
(二)連鎖性移民的問題
三、早期金門人口外移的方式
(一)商船夾帶出洋
(二)利用帆船南渡
(三)透過移民經紀人的安排
(四)由同鄉客棧業者代墊船票
四、結語
前言
本題目是筆者在2018年10月22日在國立金門大學的公開演講,基於學術大眾化的理念,決定重新改寫發表。金門是移民的樂土,也是知名的僑鄉。但金門歷史的研究卻有極大的障礙,緣因金門位處軍事要地,戰亂頻仍,史料毀於戰火;其次是氣候多霧潮濕,史料不易保存;再加上行政機關未關注,也未支持,以致困難重重,與當紅炸子雞的「台灣史」研究相比,更是相形遜色。
歷史的研究建構在史料的基礎上,所以研究金門史有很大的侷限,特別在金門研究金門的華僑史,更是困難重重。我是機緣巧合,長期在金門本島及僑居地進行相關的口述歷史訪談,才踏進金門史及金門華僑史的研究。
金門從晉末五胡亂華開始,即有中原人士來金門避居,其後唐代設置馬區,宋代增築埭田,元代開闢鹽場,明代設置千戶守,歷代增繁。根據縣志的說法,大約有五種類別:一為亂世遺民,以海島作為世外桃源,來此隱居。二為泉州的世家大族,在金門開山海之利,後代子孫因而在此定居。三為附近各縣的商賈農漁之民,打工謀生,因久居而落籍。四為戍守軍人之子孫。五為入贅女婿。這些氏族大都從閩南鄰縣移入。
近世以來,由於戰亂頻仍,水土破壞嚴重,土地沙化,土地承載力不足,加上種種因素,人口開始外移。在二十世紀的二、三十年代,金門人出洋的人數比率很高,平均每家每戶幾乎都有人出洋,只有現今金門人移居台灣的情形差可類比。金門人口數,據劉敬《金門縣志》(1922年刊本)載: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計男女七萬九千三百五十七人,但到1950年,全島戶口大清查,金門島民只剩下三萬七千多人,在一百二十年之間人口流失一半多,其中還不包括自然增生的人口,由此可見金門人口外移之嚴重。若問金門的移民是何種方式為之?坊間最流行的說法為「連鎖性的移民」,但這種說法是否真確,是否為唯一的方式?其實都尚待進一步的驗證。
一、明清的海禁政策
明清時期,中央政權對於華人移民海外的政策,大體來說是禁止的。一直到英法聯軍戰爭,清廷戰敗,在1860年簽訂「北京條約」,中國被迫允許外人僱用華工前往海外工作,這是移民合法化的開始。根據「中英北京條約」第五條規定:「中國臣民有完全之自由選擇與英國臣民簽訂合約,前往外洋英國耍地為勞工,英船得在中國之任一開放口岸載運此等勞工與其眷屬人等出洋。」這也是中國正式允許華民移殖海外之始。從適法性來說,在此之前的移民行為都是非法的,或說不合法的。何以如此說呢?這得從明清時期的海疆政策談起。
(一) 政策的緣起
海禁是有明清的重要海疆政策,海禁的肇因與倭患有關,明朝初建,明太祖本重視市舶之利,「嘗聞凡有中國者利盡南海,以今觀之,若放通海道,納諸番之微貢,從其來商市舶之所官得,其人取合古征,則可比十州之礦稅。」洪武四年(1371年),諭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貨物,皆免其征,以示懷柔之意。」然倭寇連連入侵,明太祖曾在洪武三年(1370)、四年(1371)遣使日本,試圖解決倭寇入侵問題。但「倭仍掠溫州」,五年(1372),「又寇福建海上諸郡」。
其實倭寇侵擾中國頗早。《元史》載:「順帝二十三年(1363)倭人寇蓬州,守將劉暹擊敗之。」金門志書《滄浯瑣錄》即云元順帝時「有倭寇及廣東烏尾船之擾。」金門所鎮撫解智《孚濟廟志》載:「至元時,倭寇內侵,群艘周泊於東南江滸,登曆行劫,村村多受焚掠之毒,鄉人哀號,請捍於侯,侯輒大著靈異,怒風旋起,壁上畫馬皆嘶,如赴敵狀,次日颶風大作,簸海揚波,陰雨浹日,倭船礁碎,漂屍流體。又作黑霧五日,咫尺不辨,賊無歸路,星散逃亡,有投古塚而死者,有潛伏林莽就擒者,一二餘孽,亦皆奪魂疾掉而去,終不敢內地窺伺,皆侯幽贊之功也。」《東西山前李氏家譜》記載李孫助在洪武二年於大嶝禦倭死難之事:「孫助公……以備倭微員,守禦於滄海,洪武已酉(二年,1369)年三月十八日,倭寇犯嶝,祖以舟師勁敵,百戶之眾對數千之倭,嶝人被倭殺奪,祖陣亡與焉。屍流於海,僅遺手臂在船,祖母伍氏……認得臂有痣為證,遂攜其臂,繈負二子,而至於浯之山西,寄居於姻戚黃家焉。」此為明代倭寇侵犯福建之始。由此可見,倭寇危害中國土地之廣,由山東、淮北轉掠浙、閩、粵,遍及中國東南沿海一帶。
明太祖在外交上既無法解決倭患問題,仍對日採取經濟封鎖,開始實施禁海政策。洪武年間共發布了六次禁海令,海禁逐步升級,從「禁涉海民私通海外諸國」,繼而「禁民入海捕魚以防倭」,直至「寸板不許下海」。甚至為了防倭,明洪武年間實行虛島政策,遷島民入內地,「洪武初,遣江夏侯周德興視海防倭,守備李彝要金於壇,眾弗與,彝遂奏徙其民於內地。」金門的小嶝和大嶝島被墟地遷界,居民全部遷至內地。
(二) 政策的執行
永樂時期,明成祖改採對海外積極的政策,因此有鄭和下西洋七次之壯舉。後因明廷中朝臣的反對聲浪,因此停罷再下西洋。然福建山多田少,民不足於食,「福、興、漳、泉皆濱海,海船之米可以仰給……專造運船販米至福行糶,利常三倍……故經略福建之策,莫先於處儲糧。」民即艱於食,以海為田者眾,販海走私者不絕於途。明中葉以後,海疆形勢相對穩定,但海上走私活動猖獗,海商勢力壯大。朝臣也分為主禁與主開二派,進行了長期的爭論。例如嘉靖初,海禁極嚴。但隆慶年間,明廷又採納「請開海禁,准販東西二洋」的建議。終明之世,海禁時鬆時緊。
清人入主中原,但反清復明的勢力仍集結聚居在沿海,尤其是雄峙東南的鄭成功勢力,更是心腹之患。順治十二年(1665)清朝廷下令禁海,規定:「海船除給有執照許令出洋外,若有官民人等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將違禁貨物出洋販往番國,並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交刑部分別治罪。」稍後又宣布「今後凡有商民船隻私自下海,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奏聞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此外還頒布一系列的律法,厲行海禁,企圖困死鄭氏。
順治十八年(1661年)更行遷界令,於福建尤嚴,「戶部尚書蘇納海至閩,遷沿海居民入內地,離三十里村莊宅悉皆焚棄,城堡臺寨盡行拆毀,撤回汛兵,於內地劃界築垣備禦,並禁漁舟、商舟出海,令移民開墾荒陂。」令下之日「挈妻負子載道路,處其居室,放火焚燒,片石不留。民死過半,枕藉道途。」「火焚二個月,慘不可言,興泉漳三府尤甚。」及康熙十七年(1678年),鄭經重新占據廈、漳、泉、潮,聲勢復振,清廷乃再次下令遷海,「沿海築寨,置兵守之,仍築界墻,以截內外。濱海數千里,無復人煙。」有敢出界者殺無赦,這即是有名的遷界令。
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鄭氏降清,寰宇復歸一統。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康熙詔開海禁,曰:「向令開海貿易,謂於閩、粵邊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財貨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貿易,非貧民所能,富商大賈,貿易有無,薄征其稅,不致累民,可充閩、粵兵餉,以免腹裏省分轉輸協濟之勞,腹裏省分錢有餘,小民又獲贍養,故令開海貿易。」同時在二十三至二十四年相繼設立閩、粵、浙、江四海關。
但至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策逆轉,康熙帝再下令禁海;雍正初年,藍鼎元在《論南洋時宜書》力陳禁海之弊,奏曰:
閩廣人稠地狹,田園不足於耕,望海謀生十居五六,內地賤菲無足重之物,載至番境皆同珍寶,是以沿海居民造小巧技藝以及女紅針黹,皆於洋船營銷,歲收諸島銀錢貨物百十萬人入我中土,所關為不細矣。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遊手無賴亦為富所驅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竊劫為非之患。既禁以後,百貨不通,民生日蹙……沿海居民蕭索岑寂,窮困不聊之狀,皆因洋禁。其深知水性慣熟船務之舵工水手,不能肩擔背負以博一朝之食,或走險海中為賊駕船,圖目前糊口之計,其遊手無賴,更靡所之,群趨臺灣,或為犯亂,辛丑臺寇陳福壽之流,其明效大驗也。
迄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再取消南洋禁航令,福建中保留廈門為唯一的合法港口,廈門因此崛起,成為福建海外貿易的中心。商舶可以出洋做生意,但基本上還是禁止一般民眾出洋,因為在清季以前,清廷對海外僑民是抱持著不信任和仇視的態度,認為海外僑民是清政權的潛在威脅,至少認為他們是背離祖宗廬墓,是天朝的棄民。
二、移民分類與連鎖性移民
(一)移民的定義與分類
人口移動是人類一種存在已久的現象,在世界的各個角落都有人口流動的現象,「人口外移」是人口移動的一種現象,外移人口就是我們所稱的「移民」,維基百科為「移民」下了一個定義,它說:「移民是指人口在空間上流動的現象,或從一個地方遷移到較遠的一個地方定居的人。」人類的遷徙從遠古以來就一直存在,人口遷徙是一種人類族群集體或個別改變居住地域的現象,它的形式有自願或非自願之別。
非自願就是強迫的,包括奴隸貿易、種族清洗(例緬甸的羅興亞人)、政治迫害(如清初的遷界)等等因素;自願性的最主要是經濟問題。中國近世以來,有所謂的「走西口」、「闖關東」、「下南洋」的移民浪潮。「走西口」指的是明代以迄民初,長城內的山西、陝北、河北等地居民因經濟因素向長城外移民的活動;「闖關東」指的是清代以至民國時期,華北地區農民向東北地區移民開墾的事件;「下南洋」指的是福建、廣東因田少人稠,人口壓力日趨嚴重,大量人口移民至南洋等地謀生定居。
這些「下南洋」的華工從社會身分來分,又有「契約工」(訂約賣身)、「賒單工」和「自由工」之分。先說「契約工」,「契約工」就是我們俗稱的「豬仔」或曰「賣豬仔」,他們賣身的時間長短不一,有可能是三年,也可能五年或十年,就看他當初訂約的條文規定。
「契約工」產生的背景主要是西方國家在18世紀下半葉與19世紀之後發生了工業革命,亟需大規模的人力以開發其殖民地的農礦資源,以應該國新興工業的需求;再則1833年後,歐美列強協定解放黑奴,因此延伸出勞動力缺乏的問題,大量的勞動力亟待補足,而中國人勤奮的個性就被相中,用以補足勞動力的缺口。
殖民者初則以掠奪、襲擊、搶劫中國東南沿海的漁村或劫掠海上的漁民,載往其殖民地為其服行勞役,但這樣的勞力終究有限,後來才有所謂的「簽約工」。此時恰好在清季,國力走衰,農村破產,閩粵沿海地區的破產農民和無業貧民眾多,或因家貧而自願簽約願到外地工作,這就是「契約工」產生的背景。
1860年中英簽訂「北京條約」,清廷同意英船得在中國之任一開放口岸載運此等勞工與其眷屬人等出洋。這是清廷正式允許華工出洋勞動的開始,也是中國允許華民移殖海外之始。後來列強爭相援引,華工大量移殖海外,其數量逐年增加,至一次大戰前後達到高峰,對迅速開發美洲及東南亞的自然資源,貢獻至偉。在華工大量的投入,殖民地的經濟建設大幅向前,包括經濟作物園坵的闢建;各類礦場的開採與輸出;鐵公路的修築,港口的興建等等都是靠華工之力來完成的。
至於「豬仔」一說,有人說來自上海《申報》所刊載的〈「豬仔」探源說一文〉;另一說則是出自《澳門紀略》。西方對這樣的勞工正式稱法叫「契約華工」,意指華僑「自願」通過簽訂契約,到外國去做工。其實華工的「契約」許多是在誘逼下簽訂的,幾乎和賣身契差不多。「契約」是洋文的,主要規定做工年限、工資、地點等。但「豬仔」多數為文盲,更不可能懂洋文,通常會被印上指模,更甚者會在「豬仔」的身上烙下代號,代表他們即將要抵達工作的地點。領得一些安家費後,就只能任人擺佈。也因為多數來自下層的弱勢百姓,加上出海工作的基本條件和待遇都非常差,當時的人也稱這樣的勞工為「豬仔」。這樣的交易稱作「苦力貿易」或「豬仔貿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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