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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訂定華僑土地登記自治條例之芻議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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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1在金門日報地方新聞讀到「未辦土地繼承登記明起公告通知」一文,得知金門縣府地政局將於2020/4/1至6/30公告金門縣未辦繼承登記土地545筆,建物15棟,請未辦理繼承者,盡速辦理,並說明遺產繼承並無性別差異,於登記名義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逾1年未辦理者,地政機關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辦,逾期未申辦者,自公告期滿後予以列冊管理15年,逾15年仍遲未申請繼承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管辦理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云云等,你沒碰過,你就真不知,無法辦理繼承的痛苦,而且,政府地政單位,還責請要盡速辦理,倘若未辦理或完成繼承(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的土(田)或建物,未來將公告,並轉移給國有財產局拍賣,此情事,著實令人錯愕及氣憤!
回首清朝末年以降,金門因生產之鹽質粗黝,自五代開發千年之鹽業,遂日漸式微;至於中國之國運,亦同樣面臨西方霸權挑戰,開始出現衰敗,最後,不敵西方船堅砲利,因而被迫開放五口通商或割地賠款情事。金門先民(祖)礙於清政府通商政策及為求生計,紛紛落番討生活或做生意。十八世紀末,落番乃貧脊浯島子民,乘船前往南洋異域奮鬥之不得已的選擇,是以,無數正值青壯年華之浯島子民,紛紛拜別年邁雙親或新婚妻子,毅然遠赴南洋,自此展開一連串在異鄉之安身立命及開創事業與光宗耀祖的血淚史,浯島子民,不忝所生,各個在南洋異域燃燒自己,照亮世人,並開創不凡之成就。
金門是華僑之鄉,現今,旅居南洋的金門人,已數百萬,近期再次得知,金門縣府地政局擬將未辦理或完成繼承(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的土(田)地,公告及轉移給國有財產局拍賣之情事後,令人更加憂心,因為,自2011年之後,筆者與家兄(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之發起人),內心總是掛心金門家鄉沙美小浦頭老家(先祖母黃麗巧之娘家,日本侵華期間,遷居南洋新加坡)之古厝(大廳、大房、護龍)、土地與田地,已面臨未辦土地繼承登記問題,著實令人憂心,更是,深感無力,只因,先父(王公溫忠,人稱:阿吃)為感念沙美小浦頭黃氏外婆家古厝及田地,在艱難歲月裡,讓我們全家老小得以安身立命及自給自足的地方,為記住此份情誼,先父一直堅持不將其黃氏母舅之古老房厝(廂房與大厝一半)及田產登記為己有,故沙美小浦頭黃氏外婆家古厝及田地,至今依然是登記在先父之母舅(即:黃武鎮及黃卓對等人)名下,惟令人氣憤的事,過往先祖母娘家,遺留的古老房厝(大廳、大房部分)及部分田產,在人心不古情況下,竟遭人擅自登記為己有,據此,目不識丁的先祖母及先父,在筆者尚未出生,即向相關人索討,並託人向政府單位陳情,但終未獲解決。
歲月悠悠,逝者已去,我們,無法悔恨過往,只能把握當下,不要再愧對先祖,因為,過往先父,堅持不將其母舅之古老房厝(護龍與大厝一半)及田產登記為己有的祖公業,如今,確實是令吾,必需面對與承擔的荊棘及困難,不是我們不辦理繼承,而是,世事無奈,因為,自從先祖母娘家遷居南洋新加坡後,其親人,過往僅一兩次返金,最後便以書信聯繫,以及於年節僑匯金錢委請先祖母祭拜祖先,自1980先祖母仙逝後至近年來,不知何因?已失去音信與聯絡,小時候舅公從新加坡寫信給我們的通訊地址「新加坡河谷路(river valley road 〉400號1樓),如今,已聯絡不上先祖母娘家的親戚,你沒碰過,你就真不知,無法辦理繼承的痛苦,而且,政府地政單位,還責請盡速辦理,倘若未辦理或完成繼承(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的土(田)或建物,未來將公告,並轉移給國有財產局拍賣,著實令吾等後輩心急如焚及深感即將愧對先祖。
金門目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545筆,建物15棟,其中,大多涉及華僑未繼承案件,而且,刻正困擾諸多金門鄉親,今日,筆者以拋磚引玉心情,再次,將此問題提出,希望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審慎重視金門此種土地問題及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專責訂定金門土地暨建物登記自治條例,協助代管者或管理者能解決找不到繼承人辦理繼承的窘境和確保華僑權利,進而,創造雙贏,再者,金門是華僑之鄉,我們,要提出合理的協助與配套措施,方能真正及圓滿解決金門長久以來的土地問題,否則只會徒增民怨及造成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相關建議如下:
一、研擬訂定金門華僑土地登記自治條例
二、金門華僑土地登記自治條例之前
公告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所有權人名冊
(1)縣府應成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以統籌辦理相關土地繼承之申請與購買或承租之業務。
(2)縣府應編列購買或承租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預算。
三、金門華僑土地登記自治條例之後
公告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所有權人名冊
(1)標的物之標購
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以縣府名義優先向國有財產局(公告地價)購買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及土(田)地。
(2)通知繼承
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應於標的物之標購1年內,應以公文書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管理者:已歿者,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申請辦理繼承或購買。
(3)申請繼承或購買的資格條件
1.具有五等親血緣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收件後,應立即向戶政單位及中央之移民和駐外單位(向國外政府之移民、戶政單位或當地同鄉會,請求協助進行血緣或親屬關係之查證)進行血緣或親屬關係的查證(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自接受申請至查證完竣之時間最長為6個月,過期得展期一次),當求證結果已確認代管者或管理者與古厝土地暨田地之所有權人,具有五等親之血緣屬關係,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應以公文書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辦理繼承,繼承者應繳交當年度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20年以上之證明。
2.不具有五等親血緣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經金門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田)專責管理部門查證之後,非具有五等親血緣關係之代管者或管理者,在金門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田)專責管理部門管理5年後,得優先以公告地價承購,承購者應繳交5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30年以上之證明。
3.管理超過40年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經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派員查證,代管者或管理者,確實居住或設籍及耕種超過40年,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於管理5年後,應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優先以公告地價承購,承購者應繳交5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40年以上之證明。
四、完成繼承
國有財產局對於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已核准代管者、管理者具有五等親血緣者之繼承者,應全數退還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原購買的金額。
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希冀為政者,要苦民所苦,積極為人民謀福祉,提出解決或補強措施,以改善金門家鄉現存古厝土地或田地無法繼承的問題,因為,每個人,都有老家,沒有人,願意離鄉背井!
(作者為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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