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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縣運會裁判執法真相

發布日期:
作者: 辛雷達/第十四屆運動會裁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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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一:金門日報二十三、二十四日連兩天,縣運花絮報導:本屆運動會田徑比賽,金門技術學院學生上場擔任裁判,由於大型活動講求的是精準,執法正確,不容有錯誤產生,但對於這些學生來說,課本上講授的技術和實際操作的並不一定就受用,這次執法對經驗足,科班出身的一些老裁判、老教練看來,技術學院支援學生待加強的地方還是很多。但對他們整體工作成效,定論為「不予置評」,甚至評論為執法出現錯誤或判決不公,也只好「認」了的消極評價。連兩天報導雷同,敢問真相?

真相二:本人已擔任多屆運動會大會裁判組組長,本次運動會請金門技術學院運管系學生擔任裁判是經全盤考量的創舉。前面所言,經驗足,科班出身者,目前地區確實不在少數。但癥結在本縣運動會,各級學校也得參賽,這些經驗足,科班出身者,幾乎是學校教師,在此賽中身兼數職,是教練,是選手,如再聘為裁判,他們不可能當全職裁判,故以往的比賽,裁判開天窗,是屢見不鮮的事。在專職、敬業、傳承考量,以及經驗是累積而來,才商請金門技術學院學生支援裁判工作。

真相三:本屆田徑比賽三天,大會未曾收到任何申訴案。處理爭執則有:

高男鐵餅:丈量點誤量至圓心。經與金門高中林偉倫老師協調,將成績扣掉投擲圈半徑。這是最終判定,並未造成不公,或影響名次。

高男跳遠:八人參賽,試跳後,擇優四人參加決賽(因大會取四名)。據規則180~5,如只有八位或更少選手時,每位選手將有六次試跳(試擲)機會。規則180~7,在規則12~(d)至(h)的比賽,試跳(試擲)次數可減少::。本次大會競賽規則未明定,可擇一而行。唯為求讓選手有更多比賽機會,協助其創造佳績,經提出,接下來項目採規則180~5比賽。

小男跳遠:某校以派代表前往檢錄,本人經三次檢錄不到被判棄權。教練抗議,法未明文規定,非得親自檢錄,為何被判棄權。查運動會隊職員須知第5條,參加競賽之運動員必須自動於賽前三十分鐘抵達檢錄處報到,每隔三分鐘點名一次,若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非參加競賽之人員請勿進入檢錄處)。熟是熟非,請評判。

小女跳遠:某校兩位選手同時兼項比賽,當四○○公尺接力回來時,跳遠亦告結束,要求補足試跳。依規則142~3假使運動員後來未出席該次試跳(擲),只要超過該次試跳(擲)時限時,就視為已經免跳(派司)該次試跳(擲),法有明定。

真相三比對真相一,請問學生們有執法不公、判決錯誤達到「不予置評」或「認」了的程度嗎?

真相四:老兵已凋零,新手要茁壯,第一步要的是大家的掌聲。缺架式,少信心,無權威,是新手的生澀。但專職、敬業、虛心學習,是他們整體表現。縣長在閉幕典禮不是期許大家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各位:欣賞、讚美,可使成長的更快。確實,一個活動,有得研討的空間一定很多,我們虛心接受大眾的督促。但拍蒼蠅時,不打老虎,內行人也是不同意。何況有心做,做得不夠好,表示他還肯去做,在成長,該做,卻無心做,是墮落,不長進,兩者何者才較「非」,媒體請勇敢給我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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