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公務員的斜桿人生夢

發布日期:
作者: 羽毛 。
點閱率:5,261
字型大小:

邇來,東京奧運羽球雙打金牌的「麟洋配」因具公務員身分限制,無法進行廣告代言,引發輿論爭議,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曾擔任國家隊的運動員若具公務員身分,經過任職機關同意,即可接受商業代言。
同一時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石姓員警因曾擔任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與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期間領取出席費與交通費,遭懲戒法院判處降1級改敘,併科罰款20萬元,類似公務員兼職事情卻呈現兩樣情,不禁令人費解。
目前根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即使依法令兼職亦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然而近年來政府實施年金改革,退休公務員所得替代率下降,現職公務員公保自付額提高,若再考慮通膨問題,公務員薪資著實原地踏步甚至倒退,早不如以往光鮮亮麗。
根據大法官釋字510號,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
反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以相關案例來分析,個人認為上述法令疑有侵害憲法工作權、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之虞。另同法第14-2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亦有限制憲法保障人民結社的問題。
有些人會說:「公務員兼職是否有利用公家資源,行私人利益之嫌?」雖說公務員也有集會結社自由,但若所屬非營利組織承接政府補助或委辦案,產生利益衝突,就必須利益迴避,以免有圖利之嫌。
現今公務員兼職仍有社會觀感問題,有些兼職工作雖與本職無關,但足以讓民眾認為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然回歸理性思考,不應全然扣上鞠躬盡瘁的大帽子,如何影響公務員尊嚴、工作與維持政府信譽等問題,應具體論理與限縮解釋。
況且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距上次修正已逾20年,法律理應與時俱進,許多國家已開放公務員兼職非營利組織(NPO)和非政府組織(NGO)等機構,從中扮演公私協力角色,另從現代生活方式觀點重新檢視,不應完全限制公務員從事與職務無關的兼職。
個人建議修法適度開放公務員兼職,試圖將經服務機關許可的枷鎖拿掉,嘗試建立一個明確準則與嶄新制度,讓公務員於下班之餘,若未影響本職工作且無須利益迴避,實現正職以外的夢想,還給公務員公民參與的自由權,創造多元的斜槓人生。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