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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亂象頻傳 不可不慎的假訊息

發布日期:
作者: 羽毛。
點閱率: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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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假訊息猖獗盛行,媒體為迎合大眾嗜血的口味,時常利用聳動標題來豪奪點閱率與新聞焦點,甚至不加以求證便大肆報導,尤其在選舉期間更為甚囂塵上,不斷地混淆視聽致使積非成是,最終有理也說不清。
瑞典哥德堡大學主持之V-Dem計畫於2019年4月發表最新調查資料,在「數位社會」新單元當中,針對全球涵蓋179個國家「遭受外國假資訊攻擊」程度進行調查,其團隊分析該變項後進一步發現,台灣被攻擊程度為世界第一,遙遙領先第二名的拉脫維亞。
NETFLIX的火紅戲劇「模仿犯」內台詞曾述:「新聞客觀地陳述事實不過就是毫無創意地完成。新聞可以是假的,是可以創造的,而操控過的真相才是最有渲染力的殺人按鈕。」這段使人毛骨悚然的言語卻是近年來我國媒體真實的現況,推陳出新的假訊息正在侵蝕人民搖搖欲墜的良善與信任。
舉前陣子新北市兒童餵藥烏龍事件來談,初始特定媒體緊抓市府違失瘋狂放送,又搭配專家人士、政論節目與網路行銷公司等影響輿論風向,但此事必須經專業檢驗才能水落石出,一般民眾根本無法查證,尚未查證清楚的情況下,幼教人員餵食幼童彩色藥水的流言蜚語眾所皆知,導致幼教營業處所暫時被迫關閉、幼教師人格被言語詆毀甚至造成學生家長與幼教師的相互對立,至今傷痛仍難以撫平且社會風氣繼續沉淪敗壞。
美國麻省理工大學媒體實驗室曾針對Twitter上超過300萬用戶進行研究,發現假訊息的傳播速度,為一般訊息的6倍。甚至從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顯示,法院平均需要78天才能判定是否為謠言,檢警平均要31天才能抓到散佈謠言的人。
在這個社會的大染缸裡,大眾輿論彷如食人魚一般噬血,一遇腥味便前仆後繼地啃食,時間流逝,誰也不在乎新聞正確性,時常辯證後的事實也為時已晚,僅能溫存的是批評過程的快感,如同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疊床架屋的不實言論最終是致人死傷的奪命利器,而借刀殺人的影武者卻獨自在背後暗自竊笑,令人不寒而慄。
以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來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然而刑法誹謗罪屬於私領域,與公眾權益相關的違法事實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經查詢相關判決,實務上以罰鍰居多,拘束力不足,除了假訊息追查耗費時日,輕罰也讓違法者無所畏懼,甚至常以行為人未具散佈故意而不罰。
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構成要件十分抽象,無法達立竿見影之效,2018年企圖進行修法,行政院參考假訊息定義「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希望增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操縱民意與新聞是把雙面刃,企圖以不正事實來誤導真相或影響選舉著實不可取,況且時至今日,數年修法仍未通過,而假訊息仍然持續肆虐,影響日常生活甚鉅。筆者建議設定適當裁罰標準與構成要件明確化,才能避免箝制言論自由的爭議,遏止假訊息不當傳播,以導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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