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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優即禁賽?全國語文競賽之規定宜適時修正

發布日期:
作者: 翁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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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第十二點第三款第四目之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於競賽年度近五年內二度獲得第二名至第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自一百零八年起曾獲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是自一百零八年起,曾獲全國語文競賽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特優(即占參賽人數前25%之優勝者),「終身」不得再參加該組別之競賽。針對此項規定,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特別提出來供教育部及社會各界參考。
首先,「得獎是榮譽,不是懲罰」。教育部設下此類的條件限制,或為擔心比賽被少數優秀菁英所壟斷,而失去原先競賽的精神與目的,然而比賽本身即難脫菁英教育的特質,且縱觀我國由官方所舉辦的比賽(如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及全民運動會等),大都未設有「得獎即禁賽」的規定,更遑論是規格更高的三金典禮(金馬獎、金鐘獎、金曲獎),絕對不可能出現獲獎即禁賽的規則,是筆者認為應完全廢除此項規定,然若為兼顧其他尚未獲得特優的競賽員,能有獲獎的機會,亦可修改規定為:「……自一百零八年起於競賽年度近三年內曾獲得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這也是筆者對教育部最大的尊重與退讓。
其次,依據筆者的研究資料顯示,全國(臺灣區)(國)語文競賽(大會)的競賽員限制,由早期「獲獎者不得再參加」、「第一名或兩度獲得優勝」,到「第一名或五年內兩度獲得優勝」、「第一名或五年內兩度獲得二至六名」,再到「第一名或近五年內兩度獲得二至六名」,足見教育部原先對於競賽員的資格限制,是朝向逐年放寬的方向發展,何以自108年改為等第制之後,又回到了原點?另請教育部應多貼近實情,所謂「人人有獎」只是安慰之詞,對大部分的選手來說,優勝或甲等仍然不算得獎,只有特優才是。所以用「人人有獎」來限縮競賽員的資格其實是不盡人情的!
再者,依據《112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活動簡章》,其第三點第三項之競賽員限制,略以:「……曾獲得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第一名者,不得參加同語言同項同組競賽……。」即獲得第二名以下者的競賽員,並未列入禁賽的資格限制。惟為何同樣是教育部主辦的比賽,一個採用名次排名,一個採用等第制。一個競賽員資格限制,相對於過去採用名次排名時的全國語文競賽來的更加寬鬆,一個改為等第制之後卻比過去採用名次排名時來的更加嚴格。特別是對社會組的選手來說,獲得「特優、優等、甲等」的意義跟其他組別來說相對不大(未有升學、升遷的誘因,一般勞工更未有敘獎的強制性),將特優(排在前六或前七名)全部視同過去名次排名時的「第一名」而終身禁賽,實在非常嚴苛,也讓他們完全失去了發揮的舞台,尤其是一般社會少有辦理朗讀或字音字型的比賽,只有語文競賽才是他們可以發光、發熱的地方,教育部忍心剝奪他們爭取榮譽、表現自我、肯定自我的機會嗎?
最後,筆者請教育部一定要正視一件事情,那便是社會組跟其他組別的競賽員性質是迥然不同的,學生組跟教師組的競賽員之間,年齡和身分相近,但社會組的競賽員,工作背景和年齡層的差異相當龐大。另外依照過去教育部所統計的參賽人數而言,社會組大都是人數最少的組別,甚至有的組別已經派不出選手,教育部若仍將社會組視同其他組別,用同樣的標準、方式來看待,只會適得其反,不如將社會組同大專校院學生組一樣獨立出來,甚至再依照年齡(如壯年組、長青組)或身分(勞工、公務人員)來細分組別,並用適宜該組別的標準來辦理比賽,或許更能提升語文教育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讓臺灣成為一個富而好禮的書香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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