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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曾發佈實施臨檢作業規定要求警察臨檢應依規定維護民眾權益地區警方臨檢模式程序有待探討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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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司法院大法官曾經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做出第五三五號解釋,認為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實施,有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合法性,必須另立法律之明確規範,警政署也在四天後發佈實施臨檢作業規定,要求警察臨檢時應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以維護民眾自由權益。然而半年時間過去了,金門地區的警察卻仍維持舊有值勤模式,甚至日昨的「擴大臨檢」還出現三步一崗、五步一哨的大陣仗,讓人誤以為金門又回到了戰地政務的戒嚴時期。

十六日晚間金門縣警局交通隊會同各警察所員警在金湖、金沙等地區實施擴大臨檢,一下子擺出偌大的陣仗,將路過臨檢點的所有車輛逐一攔下查驗,同時還每個半小時至一小時更換臨檢地點,稍微晚一點回家的民眾如果「運氣好」,一個晚上可以碰上四、五次臨檢,而夜間從事工程或運輸工作的運匠們更是不堪其擾。究竟警察的日、夜間臨檢可以繁複到什麼程度?如何能在不擾民與任務執行之間取得平衡?而警方的臨檢程序是否合法?恐怕都還有待深究。

事實上,目前警方實施臨檢的主要依據是「警察勤務條例」,而司法院大法官已於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做出第五三五號解釋,認為該條例並未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要求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起二年內通盤檢討相關法令。

在大法官做出該號解釋後,內政部警政署也隨即在四天後發佈「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作為法令修正公布前、過渡時期的一項規範。在該項作業規定中,警察欲對「場所」(含處所、交通工具及公共場所)實施臨檢,其法定條件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欲對「人」實施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在作業規定中同時對臨檢的程序做出詳盡規定,要求警察實施臨檢前應「告知臨檢事由」以及「表明身份」,經受檢人同意後才能實施臨檢。倘若受檢人認為該項臨檢違法、逾越權限或有濫用權力之嫌致侵害利益者,可在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若警方認為異議有理由者,由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做出停止臨檢之決定。若警方認為異議無理由者,執行人員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開立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同時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

換言之,在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以及內政部警政署頒佈行政函令之後,警方就不能再隨意實施臨檢勤務,而應依據相關規定就勤務內容進行規劃,臨檢實施中更應遵循相關程序,才能在查緝違規、不法與維護民眾自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反觀金門地區的臨檢過程,據民眾向本報投訴及縣議員陳玉珍十六日當晚的親身見聞顯示,警方不但沒有遵循警政署函令規定於臨檢實施前告知受檢人事由,也未向當事人表明身份,不論臨檢或交通稽查,其勤務規劃是否符合釋憲文及警政署函令規定,恐怕都不無疑問,否則又為何出現「三步一崗、五步一哨」的擾民式臨檢?讓不過稍微晚一點回家,以及因故必須在夜間從事各項工作的民眾不堪其擾?

事實上,臨檢原本就是警方維持社會治安的重要工作之一,而打擊犯罪、查緝不法的具體成效百姓們也有目共睹,只是警方該如何在不擾民的前提下達到最大效能,還有賴警政主管用心規劃,警察同仁的依法值勤,以及民眾的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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