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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獎學金十一月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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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鼓勵金門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所設置的金門地區獎學金,今年第一學期受理申請日期自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向金門縣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金門地區獎學金受理申請,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或帶職帶薪進修者)。

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九十五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整。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整。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整。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整。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整。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三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整(高中取十五名,高職取十五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整(公立高中(職)取五名、私立高中(職)取五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五千元整,博士班每名一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證明文件,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後修訂發布畢業者),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金門縣政府針對獎學金申請,除逐年編列預算支應,並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指派各中學校長七人組成之,負責審查及核發獎學金等事宜。而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金門縣政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金門縣政府辦理。

有關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暨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二)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

(三)曾受記過處分者。

這項獎學金之申請,辦理期限上,第一學期為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則在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

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再依操行成績高低決定;學業、操行成績皆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而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金門縣政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轉發外,餘均逕交學生家長代領。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並於報章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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