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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兩岸司法互助落實保障法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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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局與廈門市公安局,經過2年的費心偵辦,終於在最近聯手破獲仿冒金門高粱酒案,市價達新台幣3000萬元。這是縣刑大自2013年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在廈門查獲產製假酒集團後,再次有斬獲。
近來,因為肯亞等地台灣籍詐欺嫌犯遣返地的問題,讓兩岸的司法互助遭受不少質疑。事實上,兩岸兩會於98年4月26日第三次兩岸兩會高層會談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迄今即將屆滿7年,兩岸主管機關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與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司法互助事項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協處機制,也呈現不錯的執行效果,實不宜因個案便否定「共打」的成效及努力,反應正視兩岸制度差異化的現實,在訴求人權及正義的前提下,謀求最大化的互利成果才是。
誠然,兩岸犯罪的類型有千百種,甚且還可能涉及到如跨國犯罪,以及國際司法協助等議題;因為案件的多變性及隨機性,會讓所謂的兩岸司法互助增添許多麻煩及變數,例如:因跨境取證的不易,嫌疑犯可能遣返台灣後,便遭輕縱;如若犯罪地在彼岸、受害人是大陸人,若易地而處,這應當也是我們無法接受及認同的。囿於兩岸政、法環境的迥異,這樣的例子所在多有,而互助、交流的最大功能之一,便是建立機制化的處理程序與運作;畢竟,兩岸絕非單純的「國際關係」,為了確保兩岸民眾更大的權益,雙方理應理解彼此的窒礙之處,善盡維繫良善互動的義務與責任,才是最合宜、最具理性的妥適做法。
據我官方統計,截至105年2月底止,兩岸司法機關在本協議架構下,雙方相互提出之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等請求案件已達7萬5,000餘件。如若沒有兩岸共打的互信及基礎,兩案涉法事件,恐怕還是大陸說了算,遑論任何人權保障、案卷移送、共同偵辦等等。兩岸的合作交流,肇建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互信更有賴長期的關係經營,但毀之卻只在彈指之間。我方的不友善,勢將引來彼方的反彈;如若我們的目的不是讓問題益發複雜、不可收拾,那就該管好輿論風向、頂住反彈壓力,讓兩岸司法互助朝向正確的道路發展。
以金酒打假為例,金酒既是台灣的知名商標,更是兩岸的馳名品牌,金酒既在大陸合法擁有品牌註冊權,便享有公部門據以維權的權利;然而,就金酒跨海打假一事,牽涉到的絕不會是一省一地之事,如若不能藉由更高層級的權管及政策介入,想要在短時間內獲致可觀成果,無異是癡人說夢;因為我方有維權的要求,彼方也有市場維管的需要,強強聯手才能撕開破口,發揮打假的最大效果。兩岸聯手破獲仿冒金門高粱酒案,看似為兩岸司法合作個案,其間牽涉的卻是整體機制的運作;國民的基本人權自該維護,但不能藉此「打臉」彼方,來確保不傷害「台灣人民感情」,如此,又何能指望兩岸司法互動有任何良性的進展?
總之,用政治綁架法治、正義,絕對是愚蠢的行為。「法治」是「民主」重要的內涵;在兩岸司法互動上,既不宜打對方的「臉」,更該為台灣自詡的「軟實力」留些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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