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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無法完成繼承土地之補強措施

發布日期:
作者: 王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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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得知立法院通過金門雷區土地歸還於民條例之一讀審查的消息時,不禁令人歡喜,然而,在欣喜之際,卻也令筆者想起金門仍有諸多尚未辦理或完成繼承(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之土(田)地,在經地政機關清查之後,未來立即將面臨轉移給國產局管理或拍賣,此情事,確實也是金門未解決之重大土地問題,然而,此時,關心此政策的人,可謂是少之又少,著實令人感慨。
獲知上述情事後,筆者內心一直是憂心忡忡,因為,那留筆者成長足跡之金東沙美小浦頭老家古厝(先祖母娘家)(護龍與大厝一半)及土(田)地,雖歷經幾許砲火摧殘,但是,他卻依然堅毅佇立,並繼續守護黃(王)氏子嗣,直至1949年國民政府遷臺,並於1966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時,一生忠厚誠懇待人之先父(王公溫忠,人稱:阿吃),一如堅毅傳承百年古厝似的,並堅持己見,未將黃氏傳承百年古厝與幾畝田地登記於自己名下,反而是將之登記於旅居南洋新加坡母舅名下「即:黃武鎮及黃卓對等人(傳子嗣為:黃文龍與黃文律)」,先父過往的作為,若以道德角度來說是無私,但是,留給我們的問題,卻是充滿著荊棘,因為,上述情事,在經地政機關清查後,未來即將面臨轉移給國產局管理或拍賣,著實令人心急如焚,更覺未來真不知要從那裡切入解決!
臺灣乃民主與法治國家,但是,金門仍有諸多尚未辦理或完成繼承(旅居南洋等地之華僑)之土(田)地,在經地政機關清查後,未來即將面臨轉移給國有財產局管理或拍賣,此情事,恐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之宗旨,為求有效處理金門未繼承土地問題,筆者拙略改善金門旅居南洋等地華僑古厝及土(田)地無法繼承之配套措施與建議如下:
一、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所有權人名冊公告前
(1)縣府應成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以統籌辦理相關土地繼承之申請與購買或承租之業務。
(2)縣府應編列購買或承租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預算。
二、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所有權人名冊公告後
(1)標的物之標購
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以縣府名義優先向國產局(公告地價)購買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及土(田)地。
(2)通知繼承
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應於標的物之標購1年內,應以公文書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管理者:已歿者,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申請辦理繼承或購買。
(3)申請繼承或購買的資格條件
1.具有五等親血緣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收件後,應立即向戶政單位及中央之移民和駐外單位(向國外政府之移民、戶政單位或當地同鄉會,請求協助進行血緣或親屬關係之查證)進行血緣或親屬關係的查證(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自接受申請至查證完竣之時間最長為6個月,過期得展期一次),當求證結果已確認代管者或管理者與古厝土地暨田地之所有權人,具有五等親之血緣屬關係,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應以公文書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辦理繼承,繼承者應繳交當年度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20年以上之證明。
2.不具有五等親血緣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經金門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田)專責管理部門查證之後,非具有五等親血緣關係之代管者或管理者,在金門縣政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田)專責管理部門管理5年後,得優先以公告地價承購,承購者應繳交5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30年以上之證明。
3.管理超過40年者
代管者或管理者(代管者或管理者如已歿,由其直系血親行使繼承權)提出辦理繼承之申請,經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派員查證,代管者或管理者,確實居住或設籍及耕種超過40年,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於管理5年後,應通知代管者或管理者,優先以公告地價承購,承購者應繳交5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管理費。
※申請條件:檢附戶政單位出具居住或設籍40年以上之證明。
三、未辦理繼承之古厝土地暨田地完成繼承後
國產局對於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已核准代管者、管理者具有五等親血緣者之繼承者,應全數退還縣府之旅居僑界未繼承古厝土地暨田地專責管理部門原購買的金額。
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個老家(土地),沒有人願意自己心中的老家(土地)被政府管理或拍賣,在此建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要以苦民所苦之精神,重視金門此種難解土地問題,積極提出協助人民與改善配套措施,方能解決金門複雜的土地問題,減少官民對立之情事。(作者現為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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