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補辦登記申請三月底截止縣府籲尚未辦理登記寺廟能於規定期限內辦妥補登手續
縣政府民政局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受理各鄉鎮村里補辦寺廟登記,迄今申請有二十五件,經審查符合規定並核發寺廟登記表及登記証件有十二件,該項補登記期限也將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縣府呼籲尚未辦理登記的寺廟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以免喪失補登記的機會。
民政局辦理補辦寺廟登記,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由於該項補登記申請期限即將屆滿,民政局要求各鄉鎮公所繼續加強輔導寺廟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以免喪失補登記機會。
民政局指出,未辦理登記寺廟,係指事實上已存在之募建寺廟建築物因未符合辦理寺廟登記規定者,其認定要件如下,為經政府認同各宗教之宗教上建築物;供奉各教神佛等信仰純正者,其他合法宗教而無神佛像者,亦包含在內。
民政局指出,寺廟不妨害公共設施、秩序、安全或環境保護;不影響週鄰之安寧;建築物本身無安全上之顧慮,得准予先辦理登記,若寺廟未經政府認可之教派(別)之寺廟;利用民房、國民住宅或公寓大廈之建築物,供奉神佛像者;簡陋搭蓋供奉神佛之臨時性建築物、其他類屬神壇者的建築物,不得認定為未辦理登記寺廟。
民政局表示,申請補辦寺廟登記時,寺廟負責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包括有,補辦寺廟登記申請書、寺廟負責人出具之不妨害公共設施、秩序、安全及環境保護之切結書;寺廟負責人出具之不影響週鄰安寧之切結書;寺廟負責人出具建築物本身無安全上顧慮之切結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無則請於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証應行補正事項欄註記之);土地租賃契約(含已申辦承租中之公有土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証明,共有土地應含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使用之証明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証明)、寺廟登記表、寺廟人口登記表(無則免)、寺廟建築物正面四乘六照片二張、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証正背面影印本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