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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會議殘障代表盼落實執法提供無障礙空間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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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會議殘障代表盼落實執法提供無障礙空間

縣府召開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會議殘障代表盼落實執法提供無障礙空間

金門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昨日召開第二次會議,與會殘障代表反映地區雖然許多公共建築物設有無障礙設施,但由於政府未落實執法,致使無障礙設施不但無法提供身心障礙同胞方便,也造成二次障礙,希望政府相關單位能發揮公權力,對此,主管單位的縣府工務局也表示將對本縣既有一百九十處公共建築物全面實施清查,對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不符合規定者責其改善,以達到無障礙的全民優質生活環境。

這項會議係於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縣府第一會議室舉行,由兼任副召集人的工務局長張忠民主持,委員李錫盛、吳泰武、沈金柱、林志鴻、許鴻志、王毓智等人與會參加。

委員李錫盛反映指出,地區許多公共建築物,設有的無障礙設施,由於公權力不彰,致使許多空間堆滿雜物,造成殘障朋友的二次障礙,他也舉例許多劃有殘障專用車位,經常遭佔用,如尚義機場的殘障專用車位,就讓航空公司人員使用,他希望主管單位能確實執行,保護弱勢殘障朋友的權益。

有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清查工作,縣府工務局請各公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自行檢查並改善報縣政府,工務局指出,除金門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局、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賢庵國小等五處外,其餘皆尚未將檢查結果報縣政府,為全面實施本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清查與改善工作,縣府也擬定「本縣公共建築物設施分類、分期執行計畫」,將對本縣既有公共建築物一九○處實施全面清查,依清查結果由縣府按期辦理公告,並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管理人於期限內進行改善工作,對完全改善者,予以列管,部份改善者,提供改善諮詢建議,協助業者、使用單位達到完全改善,或建議其提出替代改善計畫,無法達到完全改善程度,或亦未申請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方案者,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全者,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除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工務局指出,為全面實施本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清查與改善工作,將本縣目前一百九十處公共建築物依照該條文之分類方式分類及分期如下:第一類,社會福利機構二處;第二類,醫院三處;第三類,省政府、縣政府、各鄉鎮公所、地政局等五十一處;第四類,車站、航空站等七處;第五類,圖書館六處;第六類,議會、各村里辦公處等四十一處;第七類,殯儀館一處;第八類,展覽館二處;第九類,公共廁所十二處;第十類,體育館(場)、游泳池等五處;第十一類,戲院二處;第十二類,國際觀光飯店○處;第十三類,郵局、電信局、合作社等二十四處;第十四類,衛生所四處;第十五類,集合住宅○處;第十六類,學校等三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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