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草案座談會
金門地區在五十一、二年前後曾經開放荒地供民眾開墾,部分耕地卻因軍事原因未能繼續耕作。離島建設條例今年二月份修正時,為這些耕作中斷的農民取得求償的法源依據,內政部則正研訂補償辦法草案,昨日並假縣府召開協調會。副縣長楊忠全指出,軍事原因是耕地無法繼續耕作的主要原因,基於使用者付費原理,將力爭由中央編列預算辦理補償。為避免查核過程引發民怨,縣府也將建議比照軍勤條例模式成立查證小組翔實進行查證。
離島建設條例今年二月六日針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其中第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戰地政務終止前曾獲申請核准開墾荒地也已依限實施開墾,但因軍事原因無法繼續耕作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二年內向該公地管理機關申請補償其開墾費。內政部也正研訂一項「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草案,昨日上午並與各有關單位舉行協調會,由副縣長楊忠全主持,內政部視察陳勝炎、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金馬分處視察周麗芬、陸軍總部少校邱意琳,及建設局長陳朝金、財政局課長鄭自欽、地政局課長鄭易明、金防部代表曾炳倫等人均出席參加。
根據該項補償辦法草案,申請個案經查證確曾供軍事使用以致未能繼續耕作取得所有權者,將於審查合格後三十日內核定補償費。若承墾人已依限實施開墾而尚未取得耕作權者,以自核准開墾之日起至軍事使用之日止計算開墾期間,按核准承墾面積每月每公頃補償開墾費三千元。開墾期間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若承墾人已取得耕作權者,按其取得耕作權之年限除以十,再乘以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補償之。耕作權取得之年限以自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至軍事使用之日止計算耕作權取得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者則以半年計算。
一旦公地管理機關依該辦法辦理補償後,將通知招墾機關註銷申請人的承墾權。已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者,也將在補償完竣後辦理耕作權塗銷登記。
該項辦法還在草擬階段,尚未正式公佈實施,昨日的協調會中各單位均針對未來可能面對狀況提出討論。由於草案中以公地管理機關為受理申請窗口,並要求公地管理機關配合編列預算辦理補償,楊忠全在會中指出,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理,應該由佔用的機關編列補償經費比較合理,因此建議中央考量地方財政困難,體察補償政策用心,統籌由中央編列補償所需經費。此外,為避免土地重劃致使承墾土地的坵號無法確認,或因軍方「查無記錄」等情形導致受損民眾求償無門,引發民怨,楊忠全也建議比照「軍勤條例」模式,由縣府成立查證小組翔實辦理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