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對小三通調查意見(系列之四)
五、中央機關派駐金馬地區相關單位,一年來尚無顯著工作績效,應予全面檢討並調整未來作法;其派駐人員採臨時編組運作,辦公及住宿環境,設備簡陋、環境欠佳,影響工作之意願及效率,宜統一整體規劃,速謀解決之道:
(一)按中央機關派駐金馬地區各單位一年來之工作績效如下:
1、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金門、馬祖服務站:截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年共計受理申請案件二○、四二七件,查驗入出境人數二五、四六九人。
2、交通部: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止審核航運申請案:實際開航航次方面,金門地區二六六航次,其中我國籍船舶為一九二航次、大陸籍船舶三十九航次及外國籍船舶三十五航次。馬祖地區一三七航次,其中我國籍船舶為一一四航次、大陸籍船舶三航次及外國籍船舶二十航次。載貨噸數方面,大陸運送至金門地區多數為建材約有三三、五四六噸,另金門運送至大陸之高粱酒及貢糖約有一一五噸。馬祖地區全數為大陸運送建材至馬祖約有七一、七二三噸。
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金門、馬祖辦事處:由於兩岸政治僵局仍無法突破,岸邊小額交易仍然盛行,貨品進出口之商業機制尚未正常運作。除金門縣商會舉辦「大陸晉江市特產品展售會」進口報驗少數商品、九十年底進口肥料一批及馬祖報驗進口水泥一批樣品外,尚無其他應施商品進出口檢驗業務。
4、財政部:執行限量及「防止中轉」檢驗郵包管制措施,鼓勵商民合法報關進口以替代非法走私。
5、農委會:自大陸地區以貨運方式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至金門、馬祖者無任何申報檢疫案件。
6、衛生署:進港檢疫船舶二三七艘次,旅客一二、七三六人次;出港檢疫船舶二三三艘次,旅客一二、四九四人次。非以貨運進口之水產品檢疫,銷毀旅客違規以手提方式攜帶入境之水產品計十二件。
(二)中央機關派駐金馬地區辦理「小三通」業務之單位,如內政部境管局金門、馬祖服務站,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金門航政事務處及基隆港務局馬祖航政事務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基隆分局馬祖辦事處,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金門辦事處、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第四分局料羅辦事處、北區分局福澳辦事處等單位,經查,各單位一年來實際辦理「小三通」之案件,除入出境管理局業務繁忙較具績效外,其餘單位尚乏善可陳,因之,爾後應予全面檢討並調整未來作法,展現實質績效。
(三)又中央機關派駐金馬地區各單位所需人力係採臨時編組運作,由原單位調派人員採輪流方式派用,除影響原單位業務外,亦影響工作之意願,為提升服務人員士氣與品質,亟須謀求解決之道。另目前中央機關派駐金馬地區人員之辦公及住宿環境,設備簡陋、環境欠佳,陸委會宜協查相關機關統一整體規劃,以解決當地食宿不便之問題,改善派遣人員生活環境,並提振工作士氣。
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認知尚有落差,溝通不良,亟待建立協商機制,齊一作法,共同推動兩岸通航事宜:
(一)中央政府計畫方案與地方政府之配套措施未趨一致:
1、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定之「兩岸﹃小三通﹄推動方案及執行計畫」,有關金馬地區農漁業發展,為因應開放大陸漁產品進口,並便利各種水產品之集中交易,將規劃設置「漁獲交易中心」,案經行政院金馬「小三通」指導委員會業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召開之第二次會議決議,由農委會會同當地縣政府輔導地區漁會辦理漁貨集中交易,目前農委會漁業署已依該項決議函請金門縣政府,輔導漁會加強所屬魚市場功能,必要時研提相關輔導計畫在案。
2、惟金門、馬祖漁船能否作水產品載運及「漁貨交易中心」遲未成立之問題,除涉及整體中轉政策、碼頭地點選擇規劃外,從市場需求考量,其原因亦在於目前金門漁船海上漁獲可中轉至臺灣本島,若註銷執照或休業改為水產品載運船,則自大陸購買之漁貨只能供應金門、馬祖,不能中轉臺灣。在當地需求有限的情況下,尚無漁船有意願改為水產品載運船,地方政府配合意願不高,因而「漁獲交易中心」暫難以成立。
(二)中央政府推動「小三通」步調遠落後於地方政府:
1、按「小三通」係兩岸直接往來之首例,相關規劃事項及執行業務,涉及層面極為複雜,須前瞻兩岸關係發展作整體規劃,但其實施則需考量國家安全及風險管理,配合客觀條件,分階段實施。在不同規劃時程中,根據兩岸關係及各種客觀條件,分階段推動實施。
2、然地方政府基於實際需要,不斷與大陸地區進行「對談」,並進行雙向交流,從雙方「合作協議」之簽訂,以至「馬祖向福建馬尾買水」等議題,其步調均超越中央規劃方案,連江縣縣長陳雪生於監察院座談會時指陳「小三通民意總是走在政府前面,地方政府步調更是先於中央政府,而執行績效與民間認知之落差仍大。」即其例證。
(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通航實施辦法與規劃方案中之部分爭點,各持立場,尚難異中求同:
1、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有關「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金門、馬祖所設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其中「設籍金馬地區六個月之限制」中央與地方意見分歧懸殊。
2、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進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金門、馬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大陸地區。」尤為金馬地區極力爭取開放之議案。
3、加工型貨品轉運貿易其附加價值門檻由目前百分之三十五調整為百分之二十之建議,地方政府仍有所堅持。
(四)政府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小三通」,所考量是多面向的,而且是以全民利益為著眼,然地方政府面對民眾之壓力、局部的利益,常有不得不然之思維模式,造成認知之落差,意見紛歧,因之,中央主管機關亟待建立雙方溝通協商機制,齊一作法,共同推動兩岸通航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