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對小三通調查意見《系列之五》
七、為加速推動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小三通」,對於「人、貨中轉之限制」,相關部會允宜基於國家安全,審慎評估研議:
(一)有關開放人員中轉問題:
1、按依「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須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始得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證,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目前對於中轉之開放,交通設施方面尚待加強。現有金門、馬祖的機場、港埠設施,與相關的軟硬體配套及管理,如海關查驗、證照查驗、檢疫、緝私、安全防護、警衛等交通相關設施均有待進一步加強,另兩岸「小三通」間的航運往來,仍存有若干問題,包括如大陸方面未有完善因應「小三通」的配套人員、設施規劃,及定期航班尚未能啟動、我方人員往返仍須經大陸方面專案審批等,均有待進一步完備相關設施及中共方面的配合善意對待。另國家安全問題亦須配合考量,由於人員往來數量可觀,且過程中人員及貨品停留或落地時間短暫,不易落實安檢工作,對地區防務及治安均構成負面影響,也必然影響到臺灣本島之安全及治安。其次,現階段固定航班尚非完全啟動,且我方人員往返仍須經大陸方面專案審批等情形,對於我方開放人員中轉問題,相對產生困擾。
2、因此,對於金馬地區民眾建議,為加強大陸福建地區台商與金馬之互動關係,便利其來金馬就醫及子女就學;以及為活絡金馬觀光產業發展,對於台灣旅行團體是否可比照大陸遊客來金馬「團進團出」模式,經由金馬地區進入大陸旅遊等事項,陸委會宜從大陸政策整體規劃情形、兩岸關係的互動、國家安全、交通設施的完備程度,納入通盤檢討評估考量。
3、金門現有教育資源,預估可收容量計國小四、五○○人、國中一、五○○人,高中(職)八○○人;馬祖可提供就學人數,國中及國小各六十人。教育部經請海基會調查有意願前往金馬就學之臺商子女人數(含目前在臺灣就讀而有意願轉赴金馬就讀者),經統計欲至金門就學者計有二七八人,為國小一一五人,國中九十二人,高中七十一人;另無人欲至馬祖就讀。教育部目前已完成初步評估,評估結果可行性很高,惟因金門縣政府所提經費需求過高(以學生八十一人計,校舍整建費九二三萬元,人事費二一四萬元),教育部於六月份前往金門實地考察,將依人數規模及校舍整建情況,作為給予金門縣政府補助額度之標準,整體規劃報告於七月底前可完成。因此對於台商子女就近返金、馬就學,除可協助解決大陸台商子女教育問題外,並能充分利用金、馬教育資源繁榮地方,相關機關應整體考量協調、評估規劃。
(二)有關開放貨物中轉問題:
按依「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未經許可不得轉運至金門、馬祖以外之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惟貨物中轉為達成「除罪化」目的之重要關鍵,若不許可台灣本島貨物由金門、馬祖轉運至大陸,兩岸小三通對地區產業之助益極為有限。因此開放臺灣貨品單向中轉大陸地區,雖為金馬地方人士及部分臺灣本島企業之期待,但無論全部或局部開放單向中轉,都可能衍生相關問題,陸委會亦應配合整體政策進行審慎評估、規劃。
(三)依據陳總統本(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在金門的談話重點,政府相關單位已規劃:在人員中轉部分,於金門水頭碼頭旅客服務中心及相關軟硬體設施完成、台商補辦登記、定期航班正常運作後,將優先開放經合法登記或補辦登記的大陸福建台商及台籍幹部,得經金馬「中轉」往返兩岸。在開放農產品進口方面,將協調農委會、財政部等有關機關,研擬在總量管制下,擴大開放金馬地區民生必須之大陸農產品進口給予合理關稅減免,簡化檢疫及商品檢驗之程序,以利當地所需農產品可以透過正常商業機制順利進口,以減少非法小額貿易及走私行為。為切實達成上開規劃目標,相關主管機關務須儘速策定計畫作業與期程,早日付諸實施,以求宣示性政策之完全兌現。
八、政府開放輸入金馬地區之產品,宜適時檢討減免關稅事宜,並增加開放大陸進口品項,以契合當地民生需求,帶動經濟發展,創造實質利基:
(一)目前財政部開放計三一八項進口免關稅商品,公告至今仍無營業人申請進口,進口數量仍掛零,無法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究其原因,乃開放項目除少數酒類外,關稅稅率大部分在百分之十二‧五及百分之十以下,而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商品時,業由海關代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再經由台灣本島轉運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就金門而言,已增加百分之八以上的裝卸運費等各項成本,加上離島地區目前免徵營業稅,進項稅額無法扣抵,營業人進口免關稅商品,已負擔百分之十三以上之運輸成本及進項營業稅額,故目前僅開放關稅稅率百分之十三以下之商品,已無優惠之誘因。
(二)其次,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金馬地區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參考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台灣本島之項目外,另經金馬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亦可開放進口,截至本年四月底止,准許輸入金馬地區之大陸物品計八、一五六項(農產品計一、五六四項,工業產品計六、五九二項),占全部貨品總數一○、六一六項之七七%。又目前准許輸入金馬地區之大陸農產品一、五六四項中,一九一項農產品採總量管制方式,由金、馬縣政府依據函報農委會核定之年需求量核發同意文件。
(三)為帶動經濟發展,創造實質利基,陸委會應協調農委會、財政部等有關機關,以進口至金馬地區之大陸物品不致損害台灣產業及農民權益為前提,研擬在總量管制下,擴大開放金馬地區民生必須之大陸農產品進口,並給予合理關稅減免,簡化檢疫及商品檢驗之程序,以利當地所需農產品可以透過正常商業機制順利進口,並減少非法小額貿易及走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