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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成典下鄉巡迴服務民眾陳情軍佔民地等問題國防部相關單位函覆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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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吳成典暨其國會助理團隊下鄉巡迴服務期間,民眾陳情有關國防事務部分,經國防部各相關權責單位函復。

有關烈嶼鄉民陳情指出「軍方南塘靶場使用多年,造成南塘村民長期以來噪音及安全問題,建議軍方遷移到適當地點」及「大膽島上原有﹃媽祖廟﹄,國軍進駐後禁止鄉民上島參拜,隨著兩岸和解,軍方不宜再禁止鄉民登島;建請駐軍修復島上﹃媽祖廟﹄,並同意鄉民上島參拜」兩案,國防部答復指出:經與當地居民協調,居民同意靶場繼續使用,惟建議機槍能移往其他射擊場實施。復經烈嶼旅旅長親赴紅山靶場會勘,已選定機槍射擊安全區及目標區,現正實施整地,俟完成後,即可提供機槍射擊;而為降低射擊噪音,已針對南塘靶場射擊區增設封閉式鋁鋅鋼板屋,以解決噪音及安全問題。

至開放大膽島供鄉民上島參拜媽祖乙事,國防部指出:因大膽島屬依法公告之「要塞管制區」,依法令規定,現階段不宜開放人民進出。目前金門縣政府已規劃接收大、二膽島,開發為觀光遊憩地區,祇要在能夠確保國防安全、由地方警力或地區海、巡部隊兵力完全接替,依「要塞堡壘地帶法」及相關法令提出申請解除管制三項原則下,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部會協商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即可開放民眾進出,而目前島上「媽祖廟」,現階段國軍將協助維護。

另各鄉鎮普遍反映「早期軍方佔用民地,迄今尚未還地於民,請協調向國防部爭取,檢討不必要的用地,儘速歸還人民。另三十八年國軍為構築工事,強拆民宅、漁船、蚵石等建材,國防部應予補償。」乙案,國防部函復表示:金防部原列管營區七六三處,土地面積一八四三公頃餘,於八十七年間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及辦理營地縮減,奉准解除列管五八九公頃餘,占列管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二,其中發還民地一○九六公頃餘。

目前金防部正針對防區作戰任務特性、部隊簡併、營區土地權屬、使用分區(編定)等因素,精算營地需求範圍,並考量平、戰時任務遂行,對於非軍方權屬、不符使用分區(編定)之營地,檢討辦理營地縮減,以滿足部隊駐用所需為主,有效運用軍方權屬之土地,以節約公帑及避免軍民土地糾紛發生;目前金防部刻正辦理第二次營地縮減,對不需使用之營地,儘速辦理發還;確需使用者,即編列預算獲得,若短期內無法獲得者,則協調依規定辦理租賃事宜。對於人民早期除土地占用外之財物損害,經國防部依據「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辦理補償,奉行政院核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計已受理金門地區補償申請八○二件,現正持續辦理補償作業中。

對於金沙鎮民眾陳情「國軍駐紮金門本來就沒有土地、軍占民地後民眾要討回土地,竟然由軍人作證說明土地為軍隊所有,國防部強占民地又強詞奪理,應儘快釋出土地作一合理處分」乙案,國防部則答復指出:土地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另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一項亦對土地所有權有相關之規定,其意旨在說明土地之「上級所有權」屬於人民全體,即屬於國家,而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私有土地係屬「下級所有權」;準此,現行法令對土地權屬已明確律定,故凡未經民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所有權即屬國家,殆無疑義。

國防部表示,查金門及馬祖等外島地區,在解除戰地政務前,肇因當時地籍未能即時清理,無法與台灣地區同時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全面辦理土地登記,造成為數不少之土地係屬無主地或未登錄土地;按上開規定所述,該等土地所有權應屬「國家」。為維護民眾權益,前依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公布實行後,已排除現行法令規定,在實行之三年期間內,金馬地區人民檢具土地四鄰證明等相關資料,即可依規定申請總登記獲得土地所有權;國軍係屬「國家」之一員,在本條例施行期間,為確保國家權益,亦同時按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提出登記申請。

經查金門地區人民依「安輔條例」申請產權登記案件計八七八七件,遭金門縣政府駁回申請者二一六八件,涉及國軍申請土地登記與人民權益發生競合者約五五五件,比率甚低,其中經軍方依法及基於維護公產權益提出異議者計四五五件,餘一○○件未提出異議,足見國軍在確保國家權益外,相對亦顧及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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