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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辦水權登記?縣府工務局特提出說明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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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水權是什麼?跟土地所有權有何關連?縣府工務局昨日針對水權制度提出說明,希望建立民眾正確認知,共同支持水權登記制度。

縣府指出,金門地區常年開發興築小型湖庫、攔水壩、農塘、水井等水利設施,以供應民眾生活及產業發展所需,但受到天候及地形所限,湖庫容量不足且蒸發量大,水資源蓄存不易,水資源供給情勢相當窘迫,縣府雖持續進行湖庫浚渫、地面水水質改善、截流系統興築、海水淡化等設施,希望增加水資源供應量,但仍有許多民眾與業者自行鑿井抽用地下水。

金門地區先前因戰地政務的實施,水權登記業務始終未能實施,整體取用水資源的秩序及資訊亟待建立亦有賴水權登記業務的開辦,才能有效掌握地面水與地下水資源利用現況,進而妥善調配運用,使地區整體水資源獲得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應未來各種用水需求,進而永續經營與利用,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功效,並維護取用水資源秩序,保障民眾取水權益。

縣府表示,水資源的永續利用,攸關人類生存及地區產業發展,是一種國有而由全民共享的重要天然資源,但水資源的豐枯與時空分布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加上水質、水量維護不易,可供利用的水資源相當有限。伴隨著人口成長與產業經濟發展,水資源的需求量亦與日俱增,如何透過需求面的管理與管制,讓有限水資源獲得妥適分配、有效利用,已成為政府水資源管理的重要課題。

根據憲法規定:「經濟上可供公共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因此舉凡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的興辦,都應依循相關法令行之。我國在民國三十二年實施「水利法」,其中「水權登記管理制度」即為其中重要一環。根據水利法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因此,不論個人、公司、團體,欲取得地面水或地下水之使用或收益權,都必須依據水利法規定之水權登記程序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並依法取得所需水量之水權。政府部門則藉由該項登記制度,確實掌握取用水資訊,進而審度國民生活需要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合理有效地管理及分配使用水資源,並釐定及保障取得水權者之用水權益,協調取用水紛爭,以提高水資源運用的安定性、經濟性、效率性與永續性,謀求國家社會整體利益及民眾福祉。

縣府因此強調,落實水權管理實為水資源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也是一種必要的行政措施,扮演著水資源開發與利用間協調核心之重要關鍵,讓政府得以處理水利行政及監督水利事業之興辦,釐定各標的取用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減少取用水糾紛之產生。

至於水權的歸屬,縣府指出,一般民眾多誤以為水權附著於土地之上,在私人土地上任意鑿井取水乃天經地義。縣府表示,這種錯誤觀念在水資源豐沛的地區或許並無疑義,但對於水資源缺乏地區,則必須加以釐清規範。

縣府表示,水利法已明文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所謂「水權」,根據水利法的定義,指的是:「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之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至於水權的取得,根據水利法規定,「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換言之,任何取用國家水資源之行為,都必須在符合水利法令規範的基礎上才能取得水權,也才能獲得法令保障。

此外,縣府指出,水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民眾並無法取得所有權,水權登記僅限定於「使用」及「收益」權,且水權的使用收益設有期限,倘若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展期登記,水權將自動消滅。

縣府強調,我國水利法已建構完整的水權登記管理制度,明確規範取用水秩序與各取用水人之權利義務,無論土地是公有或私有,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都必須按照水利法規定程序提出水權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能取得一定期限內的水資源使用或收益權,避免發生壟斷或搶水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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