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牛隻管理確保地區畜產業永續經營縣府開始為牛隻進行烙印標示
為落實地區牛隻管理,確保養殖戶產業永續經營。金門縣政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即日起實施牛隻烙印標示,凡縣轄區內牛隻出生六個月以上所有牛隻均需實施烙印標示。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呼籲所有養殖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自行管理,違反規定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以罰鍰。
動植物防疫所表示,實施「牛隻防疫烙印標示建檔」的目的是有效建立地區牛籍管理,共同防杜疫病入侵機會,同時也需要地區畜主的配合落實才能達到。而地區烙印工作是由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提供協助,日後新生仔牛由該所及鄉鎮公所獸醫安排日程辦理。
動植物防疫所指出,地區今年度牛隻烙印工作採公開競標方式委託承商辦理,若母牛懷孕待產,或特殊事由無法實施,則請畜主提出申請,經防疫單位許可者,則由金門防疫所另行排定烙印日期顧工實施。
動防所又指出,地區牛隻全面實施烙印標示管制後,為杜絕牛隻來源疑慮,畜主應於新生仔牛出生一週內向鄉鎮公所獸醫人員辦理登記,填妥牛隻防疫卡後,並由鄉鎮公所獸醫人員事先釘掛耳標,待成長六個月後,再由防疫所適時通知畜主實施烙印標記。為依前揭方式申報辦理登記之牛隻,防疫單位在不確定其來源前,將移請司法單位查明無疑後,(畜主需自費實施抽血檢測為健康牛隻)再實施辦理標示事宜。
動防所表示,對於牛隻若有買賣、屠宰、死亡等異動,畜主應主動向轄區內鄉鎮公所獸醫申辦登錄,未依該方式辦理登記烙印的牛隻,需移請司法單位查明來源,並自費抽血檢測健康牛隻後,方可准予辦理烙印建檔事宜;而牛隻未經烙印標示者一律不得辦理上市屠宰,亦不得辦理銷台作業。
動防所同時呼籲牛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員均應配合前述各項規定辦理,或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拒絕,也不得故意破壞、偽造前項記號或標示,違反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處五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