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處理解決補習交易糾紛公平會製成案例表供大眾參考
補習教育事業眾多,市場競爭激烈,但交易糾紛也多,一般大眾較難判別交易糾紛適用之法及申訴管道,而未能有效解決紛爭,影響權益甚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特別製成「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補習交易糾紛案例類型表」,供社會大眾參考。
有關於補習班退費之相關說明,公平會指出:
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依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左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半數。在班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對於補習交易適用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包括:「以聯合招生的方式,訂定總學費吸入分配比例;就參加各類組補習學生收費訂定統一價格;對優待學生之種類、收費標準等相互約定;就跨區設補習分班等相互約束行為」|涉及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公平會指出,基於合意共同為聯合招生、訂定學費經收及分配比率、訂定補習學生收費統一價格,另對優待學生之種類、收費訂定標準等,相互約定及對跨區新設補習分班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已影響補習市場,核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針對特定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憑收據給予抵繳學費」|涉及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公平會指出,針對特定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憑收據均可給予抵繳學費係以利誘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補教協會於相關會議、電話或口頭勸導同業勿為價格競爭」|涉及公平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公平法指出,以不正當之方法引導同業一致調高補習學費,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