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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修正發布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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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日昨修正發布「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同時提醒地區民眾及業者,凡輸入、輸出或過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須依相關要點辦理申報、認證等程序。要點全文共二十一條,內容如下:

一、為執行輸出、入或過境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檢疫物)檢疫有關申報、驗對與發證作業之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檢疫機關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

三、本作業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驗對:指輸出之檢疫物經產地檢疫符合規定,於運抵港口、機場裝載前之申報及查驗手續。

(二)發證:指簽發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動植物檢疫物通關臨時憑證及檢疫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輸出之動植物檢疫物。

(二)輸入之動植物檢疫物。

(三)過境之動植物檢疫物。

五、輸出、輸入或過境檢疫物之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輸出入檢疫物之輸出入人委託代理人申報檢疫時,應檢具委託書。

六、輸出入或過境檢疫物申報檢疫方式除於櫃檯現場申請外,並得以電話、傳真或網際網路為之。

七、檢疫機關受理輸出入或過境檢疫物之申報檢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得載明特定之申請檢疫日期,其未載明檢疫日期者,受理檢疫機關以受理申報之當日派員檢疫為原則,如因時間不許可,得於次日派員檢疫。

(二)申請書已載明特定之申請檢疫日期者,受理檢疫機關依載明日期派員檢疫;申請書之載明特定檢疫日期,自申請之日起算,以七日為限。

(三)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在載明特定之檢疫日期,檢疫物數量或包裝未備妥時,得申請展期一次,其展期以七日為限。

受理申報檢疫機關依前項(一)、(二)款規定之檢疫日期派員臨場檢疫,經檢疫合格發給動植物檢疫證明書,檢疫不合格者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受理申報檢疫機關依前項(一)、(二)、(三)款規定之檢疫日期派員臨場檢疫時,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無故不到場或現場無檢疫物時,得逕行註銷其申請案件。過境檢疫物申請檢疫,受理申報檢疫機關得以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簽發輸出檢疫證明書。

八、輸出檢疫物之輸出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機場驗對之申報,應填具申請書一份,連同產地之檢疫機關發給之輸出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向實際輸出港口、機場之檢疫機關申請,受理檢疫機關得以書面審查,必要時再開箱查核。

九、輸出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一式四聯,正本聯交輸出人或其代理人使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驗對存查聯由驗對之檢疫機關收存,存根聯由發證檢疫機關存查。輸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一式三聯,正本聯交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使用,海關存查聯由海關收存,存根聯由發證檢疫機關存查。

十、輸入檢疫物因需檢疫處理或隔離檢疫作業者,應由檢疫機關簽發動植物檢疫物通關臨時憑證,供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憑以向海關辦理提領至指定地點。

動植物檢疫物通關臨時憑證一式三聯,正本聯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保存,第二聯為海關核放用,存根聯由發證檢疫機關存查。

十一、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內之數量欄,應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品名或品種欄得以中、英文名稱或其學名為之,其他欄位得以中英文對照。

十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應由檢疫機關指定之檢疫人員於正本聯具名簽署,其餘各聯得併正本聯一次複寫亦得以簽名橡皮印戳加蓋。檢疫機關得將指定簽署人簽名字樣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三、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動植物檢疫物通關臨時憑證及相關檢疫證明文件,應有發證檢疫機關指定之鋼印或簽署始為生效。

十四、輸出入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核發,須由發證檢疫機關根據檢疫紀錄及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檢附之申請書與相關文件所載事項逐一核對後始可簽發。須簽署者由簽署人負責審核校對;免簽署者由主管指定專人審核校對。

十五、檢疫機關發證或驗對時發現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申請人、產品名稱、數量及總淨重各欄有誤應重行製作,不得更改。其他欄內容錯誤,可在更正處加蓋章戳予以更正。

十六、動植物檢疫證明書限用一次,不得重複使用。

檢疫物分批輸出者,應依規定申請分割換證,並依規定計收工本費,但新證明書須於備註欄加註原證明書字號、發證日期及分割換發字樣。

十七、動植物檢疫證明書遺失、毀損或須變更者,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具結向原發證檢疫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新證明書,須於備註欄加註原證明書字號、發證日期及換、補發字樣。換發或補發新證明書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十八、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因結匯需要申請核發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副本者,原發證檢疫機關得簽發之,每份副本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前項副本簽發之份數不予限制,但必須根據存根聯核對無訛後為之。

十九、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及其所附文件之保管年限為三年,期滿後依規定程序銷燬。

二十、本作業要點所定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動植物檢疫物通關臨時憑證或相關檢疫證明文件之格式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定之。

二十一、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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