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地區獎學金四月一日起受理申請
縣府為鼓勵地區青年求學深造所設置的「金門地區獎學金」,四月一日起將受理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凡就讀金門高中、金門高職學生可透過學校辦理,其餘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可向縣府教育局索取申請書,檢具相關證件後向縣府提出申請。
為鼓勵地區青年求學深造,培植地方建設人才,縣府特別設置「金門地區獎學金」,每年編列預算辦理獎助。獎助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為限,不含在職暨帶薪進修者。獎學金則分為「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一百名,及「研究生獎學金」兩種。
在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不含就讀夜間部學生)當中,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二十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四千元。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三千元。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三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高中取十五名,高職取十五名)。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十名,每名新台幣二千元(公立高中、職取五名,私立高中、職取五名)。
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方面,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者,每名發給五千元的一次獎勵金,博士班則發給每名一萬元的一次獎勵金。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者,持相關證明文件得申請一次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以上兩種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直接填寫申請書寄送縣府辦理,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則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
欲申請該項獎學金者,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必須在七十五分以上。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應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必須在八十分以上,暨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部分,凡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或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均得申請該項獎學金。
縣府指出,若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有一科成績不及格;曾受記過處分者,均不得申請。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檢具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前學期成績通知單、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證件辦理。
受理申請後,縣府將由各中學校長七人組成獎學金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倘若符合資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審查完畢後將由縣府公告合格名單,應領之獎學金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轉發外,其餘將逕交學生家長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