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二十七)
(八)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遺產及贈與稅法二十條、二十條之一)
3、問: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答: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二)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一佰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六十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四十萬元的財產。
(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三○○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三百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四)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例如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
4、問:夫妻向法院申請登記分別財產制,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答:
夫妻依照民法規定,以契約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時,凡是不屬於妻的「原有」或「特有」財產,若登記為妻的「特有財產」,就視為夫對妻的贈與,夫應該於法院公告並以公文通知當事人登載新聞紙的當天起算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稅務機關將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
5、問:那些財產屬妻之原有財產?
答:
依照民法規定,妻的原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一)妻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因為繼承或別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以妻名義登記取得的財產。
(四)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及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屬妻之原有財產:
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6、問:那些財產屬妻之特有財產?
答:
依照民法規定,妻子的特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一)妻子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並且經過贈與人聲明是給妻子特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