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三十)
(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問: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答:死亡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稅務機關所核發的免稅證明或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需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三五三一一號函)
???問: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答:依照民法的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就取得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如果保證人替債務人償還一仟萬元的債務,並且言明不須償還,那麼就認定保證人贈與一仟萬元給債務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問: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答: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67.7.24台財稅第三四八九六號函)
???他益信託是否要課贈與稅?
答: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者)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視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
參、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共計三題)
1、問: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答: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2、問: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答:贈與日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者,分下列二點來說明:
(一)贈與人名下所有的全部農業用地,依民法上的規定同一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全部並且一次贈與給具有自耕能力的繼承人中的一人時而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則全部農地均免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名下所有的全部農業用地分了好幾次贈與給有自耕能力的合法繼承人身分中的同一個人,並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話,全部農業用地都免徵贈與稅,但最後一次以前每一次贈與仍應先核課贈與稅,等到最後一次贈與全部農業用地都歸同一個受贈人後,再辦理先前已繳贈與稅退稅。
贈與日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而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者:
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贈與日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