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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營造申請補助計畫啟動各社區可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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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受理各縣市政府九十三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申請補助,地區各社區可依據其環境資源、文化特色及居民實際需求,來向該管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提案,再送交縣政府進行初審,爭取獲營建署複審過關,而獲得經費的補助,來建設社區,改造社區風貌,以營造更優質的社區生活環境。

縣府指出,內政部營建署依據行政院核定的「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風貌營造計畫」,在九十三年度匡列補助預算概算計二億九千九百萬元整(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來受理全國各縣市政府提出的九十三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申請補助時限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縣府為辦理實勘、初審及修正計畫書等事宜,各提案單位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研提計畫書報縣府審查。個案申請補助經費額度:規劃設計類案件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實質建設類案件以不超過五百萬元為原則,惟計畫性質特殊者,得依實際需要覈實提報,並以營建署審查核定額度為準。

縣府指出,這項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及優先補助項目,分為:

一、補助類型(營造主題):分為「規劃設計」(含社區規劃師及相關軟體配套計畫)類(A類)「實質建設」類(B類),以「既有環境之整頓修繕」及「實施生態綠化」為計畫主軸,實施範疇以行政院核定「社區風貌營造計畫」所訂範圍為準。

二、優先補助項目:

(一)「社區規劃師」相關駐地輔導制度之建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協調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及評估地方實際情形及需要,得優先研提「社區規劃師」相關制度建置計畫。

(二)社區具一年以上總體營造經驗及基礎,或九十二年度已完成先期規劃設計,符合本計畫精神之相關改造計畫。1、社區組織健全且運作具有經驗,曾受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輔導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具有基礎者。2、經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具有居民高度共識之社區改造提案。3、九十二年度本計畫補助辦理完成之相關案件,經有關單位或本署輔導顧問團推薦為優良示範案例者之延續計畫。

(三)以「雇工購料」方式辦理,能具體提供實質就業機會之計畫:能參採國內外獨特設計創意,研發社區風貌改造相關新機制、新工法或新技術,並藉社區營造過程,動員社區居民力行參與施作,有效提供實質就業機會者,將予優先補助。

(四)推動「生態社區」計畫:藉由綠建築、綠營建及生態工法等理念及技術,達到生物多樣性、生態綠化、節約能源、廢棄物減量、雨污水回收、資源再生利用、二氧化碳減量等效果,創造符合生態理念之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五)具保存價值之街區、聚落、建築物之整建維護,為保存文化歷史資產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積極推動城鄉實質環境更新與再發展建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該地區相關歷史建築物及其周邊公共環境之整體整建維護及再發展計畫,將優先核定補助。

(六)行政院九十及九十一年度輔導辦理「心點子計畫」之延續計畫,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頒「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規定,於九十或九十一年度受理及核定補助辦理完成之相關規劃設計或實質建設案件,其延續計畫將優先補助。

縣府指出,這項計畫的提案原則,各申請單位之提案,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定「社區風貌營造計畫」之補助精神辦理,並把握下列原則:

一、「小地方、好場所」之「小而美」原則。以社區居民之共識及需求為基礎,工程規模小而施作地點具有特色,小而美之公共環境或景觀改善工程。應避免提報社區主體性不明或不符補助範疇之大型地方建設工程或零星改善工程。

二、實質建設類(B類)以施作土地已取得,且已完成規劃設計,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完成審核其規劃及詳細設計者為限,申請補助工程經費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至少同意提供使用五年以上),並審核其確已完成整體規劃及詳細設計圖說後,始得報署補助(上開規劃設計圖說文件免檢附報署)。

至於申請程序:

一、為落實「社區提案」原則,各鄉鎮公所,應確實將該計畫周知相關社區組織及團體,積極輔導社區依據其環境資源、文化特色及居民實際需求,發揮創意,研提申請計畫。

二、社區申請提案應送經該管鄉(鎮)公所彙轉縣(市)政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三、縣(市)政府收件彙整後,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五人(不含府內成員)組成審查小組,或提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等相關諮詢顧問組織,進行實勘及初審作業,連同審查紀錄送營建署辦理複審。

縣府也說明該項計畫,以下常見申請單位提報,惟不屬於補助範疇或鼓勵項目,不得提列:(一)工程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二)新(增)建一般道路、橋樑、安全島、交通號誌等交通設施或採購相關設備。(三)興建治山防洪、水利、灌溉排水、駁坎、擋土牆等工程。(四)新(增)建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球場等社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或上開建築物之內部整修工程。(五)採購非屬工程必要機器設備(如工程車、燈光、音響或擴音器等表演視聽設備等)。(六)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七)廣告物、招牌(配合辦理違規拆除部分,不在此限)、門牌。(八)施作宗教特有祭祀或紀念設施(如牌樓、鐘(鼓)樓、旗竿、假牆、神像雕塑)、各種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管理中心或管理站、水舞等大型遊樂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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