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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新條文明起施行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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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日前修正公布「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過去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均得檢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新修訂的「土地登記規則」則以義務人親自到場申辦登記案件為主,並將自明(一)日起開始施行,提醒鄉親特別注意。

印鑑證明在過去的土地登記申請作業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為配合內政部擬廢除印鑑證明的政策,土地登記規則已於日前修正,內政部並核定自明(一)日起開始實施。根據新修正的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以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為原則,並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除非有該規則第四十一條情形,當事人才能免親自到場。

根據新修正的土地規則規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除經依法公證、認證、或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或使用設置於登記機關之土地登記印鑑者以外,原則上應由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辦理。

至於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按照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辦理登記時,係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內所核發的當事人印鑑證明,該當事人還是可以不必親自到場辦理;惟須特別強調者,過去辦理書狀補給登記,得委託他人,並檢具登記名義人之印鑑證明辦理,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五款情形外,應親自到場,換言之,未來登記名義人將不得以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辦書狀補給登記。

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除了前述的改變之外,同時也增加一些便民措施。例如民眾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依舊規須由申請人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以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修正後的土地登記規則則規定,前項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為配合規費法之施行,修正後的土地登記規則關於登記案件經申請撤回或依法駁回者,關於已繳納之登記規費退還期限,由現行三個月大幅放寬為五年,凡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均可以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大大增加對民眾權益的維護。

由於該項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條文將自明(一)日起正式施行,民眾如果要申辦登記案件時,應特別注意新修正之相關規定,以避免己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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