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牡蠣銷台將取消總量管制
為保障金門地區牡蠣養殖戶之權益,並防杜非法走私大陸牡蠣「中轉」至台灣,以往海關對金門托運至台牡蠣採行總量管制,自十月一日起超過十公斤以上,只要持各安檢站開立證明即可放行,而且數量不再實施管制,未超過十公斤只要托運人出示金門往台灣機票或船票者不在此限。
大陸海蚵挾超低價優勢搶攻金門巿場,金門海蚵的行情已今不如昔,蚵民生計嚴重受到影響,尤其,大陸海蚵未經檢疫,安全堪慮,甚至因中轉衝擊台灣巿場,因此,海關以往依據水試所蚵民名冊及掛養串數,採取合理的總數量限制,卻引發不少爭議,令海關人員大感難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金門辦事處在金門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指導下,協調金門岸巡總隊配合,並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及十一條,以及金門地區治安聯防中心第五次會議決議,特別研訂金門地區養殖牡蠣銷台認證措施,其認證措施要點:
一、自十月一日起凡自金門托運牡蠣前往台灣地區含澎湖,一律採認證方式為之,但托運數量未超過十公斤且於托運時出示托運人當日自金門出發機票或船票者,不在此限。
二、原持有金門縣政府依「金門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銷查核要點」核發之養殖產能證明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為止,唯應於辦理托運時出示以供核驗。
三、無養殖產能證明或證明期限逾期之養殖戶於採集牡蠣後,應於未剝殼前就近至金門岸巡總隊所設之安檢所或機動隊巡邏站過鎊,取得二聯式之檢查證明單,一聯交養殖戶托運用,另一聯岸巡留底,憑以向岸巡料羅安檢所或尚義機場海關辦理海、空運通關放行。
四、辦理托運時,托運人應與檢查證明單所列之養殖戶為同一戶,或有其出具之委託書或收購證明,始得為之。
五、帶殼與未帶殼牡蠣之重量之比例,依金門縣政府水產試驗所提供之資料為平掛式十比一點五;石條式為十比一點四五托運人辦理托運時依此比例折算之。
至於,查驗開證明相關作業,經高雄關稅局金門辦事處與金門岸巡總隊達成協調,由各安檢站或巡邏站負責,金門縣現有牡蠣養殖區入海口計有水頭、后豐港及金城南門、頂埔下及湖下、古寧頭南及北山、沙崗及安岐、嚨口及后沙瓊林中蘭、洋山、小金門南海域,蚵民採收上岸可就近與各安檢所及巡邏站聯絡查證,包括有:
水頭安檢所─西海路一段電話324946。后豐安檢所─水頭安檢所右營區,電話324946。湖下巡邏站─湖下村電話324600。南山安檢所─北山村電話322021。安岐安檢所─安岐村電話324599。瓊林巡邏站─瓊林村電話336436。五龍山巡邏站─官澳村電話354121。青山巡邏站─青岐村電話363743。非屬八個區域採收者仍可就近至以上安檢所或巡邏站聯絡,岸巡將就近派員查證。
高雄關稅局金門辦事處指出,以往海關對金門地區托運牡蠣前往台灣採行總量管制,亦即托運量不超過養殖戶之年產量,即准予托運,惟自今年二月十三日起金門縣政府廢止「金門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銷查核要點」,並於同日起即不核發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能證明。
金門辦事處表示,有鑑於產能證明匱乏,海關對托運者是否係養殖戶及其年產量採收期無法取得具體依據,以致執行總量管制作業出現困擾,所以才協調岸巡總隊進行查證開立證明,以保障金門牡蠣養殖戶權益,希望牡蠣養殖戶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