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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狀告財政部非常手段表抗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特稿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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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訂定離島條例,提供「免營業稅」的優惠,本來的用意是減輕業者成本,提振離島商機,卻因為一點細節而造成「為德不卒」的現況,縣府多次去函建議與要求,希望中央改弦更張,卻始終未獲重視。縣議員昨日做出「狀告財政部」決定,實為一項不得不然的策略。

根據縣稅捐稽徵處向議會提出的「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檢討報告」,地區實施「免營業稅」優惠的依據在於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頒訂「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作為規範。

雖然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地區可免徵營業稅,但因經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訂頒「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地區營業人從台灣購買或自大陸進口貨物在地區銷售時,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留抵,營業人需自行吸收進貨之「進項」稅額或轉嫁於消費者。

根據稅捐處針對地區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營業稅申請書登錄資料統計,地區營業人累計「進項」稅額為新台幣一億六千三百十五萬五千九百二十七元,均無法獲得扣抵或退還。另外,按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地區營業人九十年至九十二年自大陸進口貨物,由高雄關稅局金門服務處代徵營業稅,累計為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三百三十七元,亦無法享有免徵營業稅之優惠。

縣府曾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函請財政部就離島地區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或退稅,以降低營運成本嘉惠消費大眾。財政部在當年九月十五日函覆「依照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有關建議當地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或退稅一節,於法不合,礙難同意」。

縣府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函請財政部就離島地區營業人自大陸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以落實離島建設條例立法旨意。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函覆:因囿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及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未便照辦。

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縣府於財政部召開「研商如何在離島地區免稅商品回流台灣本島之處罰及管理機制建置妥適之基礎上,擴大免稅商品項目事宜」會議中,鑑於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以來,成效不彰,民情激烈反應及重重法令規章限制,唯有透過修改離島建設第十條第一項,將「台灣地區銷售往離島地區之貨物及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為營業人進項稅額申請退稅尋求法源依據,方可落實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旨意,遂於會中提議離島地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該項提議經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函復:貴府提案離島地區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則不但本階段銷售額免徵加值稅,其向前階段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出之進項稅額,亦可全部獲得退還,其影響稅收甚鉅;且相較台灣本島地區各存在有所得之民眾,仍須負擔消費稅務性質之營業稅,租稅公平正義原則,將遭受重大質疑,且嚴重破壞稅制不宜採行。

由於營業稅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劃歸「國稅」,並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收回自行稽徵,免徵營業稅之稽徵實務,權責在財政部國稅局身上,根本不是地方政府或所屬地方稽徵機關所能主導,縣府僅能秉持反映民意,作為對口單位提供建言,持續協助爭取營業進項稅額留抵或退稅,同意與否其決策仍在中央。

縣議員昨日決定使出這項「撒手」,正是因為中央對地方這種公文旅行「推、拖、拉」的手段已經累積了太多民怨,希望透過這種不得不然的斷然措施,提醒中央重視金門鄉親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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