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狀告賦稅署抗議對金門賦稅不公

議會狀告賦稅署抗議對金門賦稅不公
金門縣議會議長莊良時昨日率同縣議員王再生等四位議員及縣商業會、縣總工會代表,在縣長李炷烽聲援下,前往金門地檢署按鈴控告財政部賦稅署長林增吉涉嫌瀆職,以抗議中央對離島賦稅不公,未能依法落實免徵營業稅,讓地區民眾實質受惠。
縣議會第四次定期會日昨通過決議,具狀控告財政部賦稅署侵佔地區自台灣進貨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漠視離島權益,昨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議長莊良時偕同縣議員王再生、蔡水游、董東漢、許華玉、洪成發、縣商業會常務理事蔡天送、監事周德、總幹事楊清沃、縣總工會理事長陳麗圓等二、三十人前往地檢署,縣長李炷烽及縣府財政局長林德恭、人事室主任翁正義等縣府官員也到場聲援,按鈴申告賦稅署署長林增吉涉嫌瀆職。
眾人拉著書有「金門免徵營業稅是騙局」、「營業零稅率才能落實免稅政策」、「營業稅加重地區負擔,不公平」、「台灣進貨百分之五加值稅不能退是免稅嗎?」、「金門地區普通收據應全額抵扣營業費用」、「全國稅制一國兩制」的白布條在司法大樓前高喊「賦稅不公,免徵營業稅是騙局」等。並由議員王再生代表,以對地區賦稅不公,侵佔地區台灣進貨百分之五營業加值稅不退還,普通收據不能全額抵扣營業費用,圖利國庫、瀆職,漠視民意與全民怨聲載道,加重賦稅,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損害人民的財產之權利,影響全民生計為由,控告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林增吉涉嫌瀆職。
王再生說,金門稅捐處八十一年代理國稅局業務,因適用困難,並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函送賦稅署至今並無下文,影響地區全民業者,查核不公造成民怨,有違公務行政程序法,瀆職不負責任。王再生指出,查核課稅應依地區實際情形辦理,又澎湖現在全面適用查核標準第六十七條規定時,尚須從六十七年至七十九年長達十二年緩衝期,並有對財政部財稅字第34158號函其收據、普通收據全部適用,不受查核標準之限制,金門地區更應較澎湖縣較長之緩衝期,方能符合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澎湖可以,金門不可以,是不公平,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七條為行政法令,違越法令「子法違越母法無效」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三號自有明文,再查金門戰地政務解除雖於八十三年開始使用統一發票,然該地區向居戰地又位於偏遠離島,經濟活用未較充分,發展缺乏大型企業與工廠,至商業多屬小規模營業,有使用統一發票商家屈指可數,總家數不到百分之五,依憲法應全額給予扣抵營業費用。
金門地區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兼具考量離島地區居民所得較低,以之降抑物價,提昇離島居民生活所得立法精神,並無授權給財政部賦稅署另訂行政命令,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890404926號函所訂「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違憲不法行為,而金馬地區之營業人自台灣或其他地區進口貨物銷售地區時,將反而因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需自行吸收進貨時之進項稅額轉嫁於消費者,營業稅將加重地區全民負擔,影響生計,是不公平而失去立法美意。
他進一步指出,包括地區及立法院吳成典、林炳坤、曹原彰等委員、金門縣商會、金門縣議會、金門縣政府稅捐處等單位,向財政部賦稅署陳情所自訂離島地區免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不適法、不適用,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損害人民的財產之權利,是為憲法所不容,財政部賦稅署長達四年置之不理,有違民主自治法則。王再生並指出,若是未得到中央善意回應,議會將要求縣府拒絕上繳國稅作為抗議手段。
全案並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召開偵查庭受理,根據王再生轉述,檢察官受理時也表示將就是否「有執法不當行為」,以了解賦稅署署長所為是否涉嫌瀆職。
縣長李炷烽也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的旨意是繁榮離島,因為離島所得偏低、生活條件差,但是條文中明定離島免徵營業稅一項,財政部始終以賦稅公平為藉口搪塞,事實上投資獎參條例、金融營業稅減半等措施難道公平嗎?顯示中央有多重標準,況且金門平均國民所得僅約台灣六成左右,要談賦稅公平,也要等到金門國民所得跟得上台灣水平以後再來談,他希望中央應重視離島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