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民眾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費補助再放寬
行政院衛生署為照顧離島民眾,自九十三年元旦起再放寬「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後送就醫交通費補助」範圍,其中,有關後送的傷病患者交通費補助,原六十五歲以上或六歲以下,放寬為六十十五歲以上或十二歲以下,除了病患本身得以申請補助外,陪同者中一人也可獲得一半交通補助。
縣衛生局指出,衛生署補助離島地區民眾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費,金門地區自八十七年七月開始實施,實施以來提出申請人數呈倍數成長,以九十二年全年總計有三千多人提出申請,補助經費高達四百多萬元,較之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平均每年數百人有明顯差距,主要與地區醫療資源有限有關。
經衛生署重新修訂的補助要點,只要持有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者,補助次數不限,同時後送的傷病者年齡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或十二歲以下的小朋友(原限六歲以下),除了病患本身可以申請補助外,陪同的家屬之中一人也可以獲得一半的交通費補助。該項補助要點並自元旦起施行。
縣衛生局表示,凡經衛生署指定縣立醫院、國軍金門醫院(花崗石醫院)、烏坵醫務所等認定符合轉診赴台就醫診治條件者,皆可向上述各醫療院所索取申請表,同時在赴台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轉診單(持有重大傷病卡患者加附影本乙份)、就醫交通費原始憑證,親自或郵寄方式向衛生局提出申請,申請表須蓋有轉出暨轉入醫院門診戳章。
縣衛生局也表示,申請補助款額以機票票面價補助半額,例如北金來回票價若以四千元計算,即補助一半交通費二千元,相關補助及申請作業,可以電話洽詢332668或330697或330751轉115、159郭閔芳聯絡。
另有關空中運送就醫部份,所需實支之航空器費用,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衛生署編列預算補助,百分之四十七點五由健保局編列預算補助,民眾負擔百分之五,由各衛生局並依實際情形訂定部份負擔辦法,衛生署頒訂緊急空中後送傷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創傷指數小於十二,或年齡小於五歲,創傷指數小於九。
|昏迷指數小於十或昏迷指數變動降低超過二分。
|頭、頸、軀幹的穿刺或壓碎傷,導致生命象徵不隱定。
|脊椎、脊髓嚴重或已導致肢體癱瘓的創傷。
|完全性或未完全性的截肢傷(不含手指、腳趾截肢傷)。
|二處以上之長骨骨折或嚴重骨盆骨折。
|二度、三度燒傷面積達百分之十,或顏面、會陰等部位燒傷。
|溺水,並併發嚴重呼吸系統病症。
|需立即積極治療含侵入性治療之低體溫症。
|成人患者呼吸速率每分鐘大於三十或小於十次,心跳速率每分鐘大於一五○或小於一五○次。
|心因性胸痛、主動脈剝離、動脈瘤滲漏、急性中風、抽搐不止。
|高危險性產婦或新生兒。
其他非經空中運送轉診,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者(不包括安寧照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