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陸委會著手研修經貿相關子法
為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目前正推動經貿相關子法的研修,陸委會並發佈新聞稿對外公開說明。
陸委會在新聞稿中指出,為配合兩岸條例修正,須檢討及調整的經貿相關子法共計三十五項,其中二十五項已檢討完成,並已發布十六項,主要重點包括:
一、在大陸投資政策方面,配合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採申報方式之政策精神,公告大陸投資在美金二十萬元以下者,得採申報方式,並建立更為便捷之申報程序。
二、在引進大陸產業技術方面,為加強產業技術之移轉及研究發展,進一步放寬大陸地區產業技術中技術服務產業之範疇、放寬大陸地區產業技術人才總停留期間為六年及其子女未滿十八歲者可同行來臺,並准許直接引進大陸產業技術。
三、在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限額方面,配合兩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公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入出境超過六千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四、「小三通」方面。進一步擴大「小三通」的規模,其重要政策調整措施包括:適度開放人員中轉,放寬大陸福建以外地區臺商得經金馬中轉兩岸,榮民出生地(或籍貫)為大陸福建省者得經金馬往返兩岸,非屬經濟部核准範圍內之大陸臺商子弟返回金門、馬祖接受我方基礎教育;放寬專案許可適用對象,包括從事與試辦通航業務有關航運、商貿活動(驗貨、採購、銷售、售後服務、洽簽合約以及參加商展等);放寬華僑於重要節日得以團進團出方式專案申請許可由大陸地區入出金門、馬祖;臺灣地區民眾經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者,查驗證件將調整以護照代替金馬入出境證。
此外,同意以專案審查方式准許自大陸進口砂石可經福澳港查驗後,原船運抵東引中柱港、西莒青帆港及東莒猛澳港;規劃開辦「小三通」旅客行李直掛業務;在總量管制及建立管控機制下,輸入小額小量大陸農、漁產品免稅及簡化通關、檢疫程序;建立大陸人民來金馬觀光旅遊審查及管理配套;金門水頭及馬祖福澳港,得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等。此外,考量整體「小三通」政策及運輸作業能量後,同意比照今年春節返鄉專案模式,於三二○大選期間,專案辦理大陸台商經由「小三通」返台投票。
五、其他: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課稅等問題,亦配合兩岸條例之修正,建立更明確之規範。
陸委會表示,目前正研修(訂)中之實施辦法可分為三大面向。一、陸資來臺投資方面:(一)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之相關規範將併同開放陸資來臺政策作整體考量,作進一步開放,已研擬「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中。
(二)依既定規劃原則,檢討開放陸資投資之服務業、製造業及農業行業項目,並依兩岸條例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第四十條之一,研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草案及配套措施中。
二、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方面。配合兩岸條例之修正,政府已提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規劃方向,現階段規劃重點包括:(一)進一步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之限制,並簡併相關法規,依兩岸條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研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單一法規。
(二)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範圍。在第一階段,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新設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僑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及在臺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在臺辦事處(金融服務業毋需採購實績),均可邀請大陸商務人士包括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家、企業內部跨境移動人員,來臺從事相關商務活動,涵蓋商務訪問、考察、商務會議、演講、研習(含受訓)、參展、觀展,以及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並將依不同商務活動性質給予十四天或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停留期限。
三、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擔任經貿類職務或成員方面,配合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修正,已研訂「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公告;至於「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應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說明」規定,本會將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公告(經依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除另有限制規定者,所衍生擔任大陸地區台商公司、辦事處、台商協會職務或為台商協會成員,毋庸再經本條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