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度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六月十四日起至七月五日受理申請
內政部日前公告了九十三年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將從六月十四日起至七月五日止受理申請,並自九十三年八月至九十四年六月分梯次徵召入伍。縣政府並轉發該項公告時強調,今年度替代役申請作業僅辦理一次,符合條件且有意服替代役之役男,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洽詢。
根據內政部的公告,九十三年役男欲申請服替代役,必須符合基本條件或特定條件。所謂「基本條件」為:凡民國七十三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甲、乙等)體位,尚未入營,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而所謂「限制條件」則包括:1、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緩徵事故能於九十三年緩徵原因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2、大專程度以上役男須不具預備軍、士官資格(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3、役男須無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符合前揭基本條件或替代役(甲等)體位役男,且符合下列各款「特定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並依順序優先甄試;另常備役體位役男得依其意願備選一般資格:
1、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2、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其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3、具左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3)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4、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內政部表示,符合各項條件的役男,自六月十四日起至七月五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兵役課洽詢。體育役競技運動類具役男國家代表隊儲備選手證明書(或甄選資格證明書)者,則自即日起至五月底止,可逕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辦。
在役期方面,常備役體位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比照常備役為一年十個月,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為較常備兵役長二個月(役期為二年),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四個月(役期為二年二個月),行政院並核定,替代役役男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分役別,一律提前二個月退役。
內政部指出,以專長、志工資格申請案件之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實施抽籤,抽籤時間暫訂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抽籤地點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演藝廳等,地點如有更動,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公布。一般資格申請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役男經審查或抽籤後,並辦理前科查核,未具各役別需用機關所列不予許可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始予核定服替代役。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得於抽籤之日(含)七日前撤回,爾後得再依其意願申請服替代役。
此次申請經核定服替代役之役男,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分梯次徵集服役。以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依抽中籤號順序徵集。服役之役別,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依個人教育程度、科系及民間專長予以甄試或以抽籤決定。宗教(家庭)因素、專長(志工)資格申請經核定服替代役之役男,由內政部指定梯次或按籤號順序徵集,並依核定役別及需用機關分發服役。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經核定服替代役後,於接獲替代役徵集令前,得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資格,並即依兵役法規定徵服其應服之兵役,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內政部特別提醒役男,如已接獲徵集令,無故不依指定時間報到服役,將被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內政部強調,今年度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作業,原則上只辦理一次,符合條件且有意服替代役者,應於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公所洽詢辦理。
今年度替代役男,不含以家庭或宗教因素提出申請者,常備役體位共計二千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共計三千五百名。各役別與名額包括:一、保安警力:常備役體位二百七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六百九十五名。二、社區巡守(內政部警政署):常備役體位七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一百八十名。三、社區巡守(法務部調查局):常備役體位八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二十名。四、交通助理(內政部警政署):常備役體位五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一百三十名。五、交通助理(交通部):常備役體位十九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四十五名。六、矯正機關勤務:常備役體位一百零九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二百七十名。七、收容處所警衛:常備役體位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三十五名。八、消防役:常備役體位一百七十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四百五十名。九、社會役(內政部社會司):常備役體位一百零七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二百一十名。十、社會役(勞委會):常備役體位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十二名。十一、社會役(行政院退輔會):常備役體位三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八十名。十二、環保役(環保署):常備役體位四十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一百名。十三、環保役(農委會漁業署):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甲等)體位共二十名。十四、環保役(交通部民航局):常備役體位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十名。十五、環保役(交通部氣象局):常備役體位二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五名。十六、環保役(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常備役體位二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六名。十七、環保役(經濟部水利署):常備役體位二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六十名。十八、醫療役:常備役體位二十八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七十名。十九、教育服務役:常備役體位四百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六百名。廿、文化服務役(文建會):常備役體位四十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一百一十六名。廿一、文化服務役(國史館):常備役體位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六名。廿二、文化服務役(新聞局):常備役體位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十名。廿三、土地測量役:常備役體位十五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二十名。廿四、司法行政役(司法院):常備役體位四十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一百名。廿五、司法行政役(法務部高檢署):常備役體位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四十名。廿六、司法行政役(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常備役體位四十三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一百一十名。廿七、外交役(農、園藝技師):不分體位共三十三名。廿八、外交役(農機技師):不分體位共一名。廿九、外交役(水產養殖技師):不分體位共三名。卅、外交役(水利工程技師):不分體位共二名。卅一、外交役(食品技師):不分體位共二名。卅二、外交役(畜牧技師):不分體位共一名。卅三、外交役(醫師):不分體位共六名。卅四、外交役(醫學工程):不分體位共二名。卅五、外交役(行政、資訊技師):不分體位共十名。卅六、外交役(國內單位法律、經貿資訊、外交、圖書管理):常備役體位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十名。卅七、體育役(競技運動):不分體位共一百一十五名。卅八、體育役(全民運動):不分體位共五十名。卅九、觀光服務役(內政部營建署):常備役體位五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十五名。四十、觀光服務役(交通部觀光局):常備役體位十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三十五名。四十一、經濟安全役:常備役體位四名,替代役(甲等)體位十名。四十二、公共行政役:常備役體位二百名,替代役(甲等)體位五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