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小貨車與自小客車發生擦撞未停車加速逃逸城警循線查獲
本月六日下午五時許,民權路西南門里公所前發生一起駕車肇事逃逸案件,一輛自小客車與小貨車在會車時發生擦撞,但小貨車鄭姓駕駛卻加速逃逸。金城警察所受理報案後循線於六日深夜在金沙地區尋獲該部自小貨車,經調查後將肇事的鄭姓民眾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究辦。
金城警察所指出,這起肇事逃逸案件,發生於六日下午約五時許,當時由呂姓女駕駛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與鄭姓民眾駕駛貨車在民權路西南門里公所前會車時發生擦撞,小貨車鄭姓駕駛並未停車表示「關心」反而加速逃逸。
案經被害人報案後,金城警察所十分重視,立刻出動警網到場處理,從現場遺留跡證及不完整之車牌號碼,鍥而不捨逐一清查過濾,並查訪目擊者提供線索,終於六日深夜在金沙地區尋獲該部自小貨車,城警在經過調查後,除將肇事者鄭姓民眾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罰款外,並依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法辦。
金城警察所表示,依實務所見,肇事逃逸的形式五花八門,最惡劣的是直接逃離現場。而駕駛人應熟悉各種花招常識,不管對方如何花言巧語,不可讓對方開車走人。而萬一肇事人逃逸,應該記住對方車號、車型、顏色、車輛外表特徵等,立即報案請求偵辦,否則「事過境遷」,可能「求償無門」。
城警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在警察到達前,最好不要移動車輛(尤其被撞的車),如果有必要移車,應先拍照、並用粉筆、磚瓦等物畫出車角的位置,最好同時標示出車胎的方向角度及煞車痕長度,這些資料對判定肇事責任極為重要。
當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時切記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並立即尋找目擊證人,發現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可提供警察單位偵辦參考。
至於輕微事故無涉及人員受傷欲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簽立和解書)再離開,避免對方反悔而檢舉為肇事逃逸藉機敲詐。若遭對方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成為肇事逃逸者。
警方表示,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近來肇事逃逸案件有增加趨勢,對於這種缺乏良心道德的駕駛人,金城警察所強調,對於肇事逃逸案件的處理將比照重大刑案通報管制嚴格偵辦,凡肇事逃逸致人死傷者均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照,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而肇事者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循由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才能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