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垂濱涉嫌為中共蒐集情資金門高分院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
前金門晚報發行人彭垂濱,因涉嫌為中共蒐集情資,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刑法刺探、蒐集國防秘密未遂等罪嫌,經合併判處彭垂濱有期徒刑十個月後,該判決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日昨再度作成更一審判決,判決彭垂濱刺探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書中,就被告彭垂濱因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作成更一審審結判決,指出其事實為:彭垂濱於民國八十三年間隨同「臺灣報協」赴大陸地區湖南省參訪,認識大陸「湖南省人民政府對臺辦經濟合作處」處長宮克勳及對臺辦人員陳軍敏,並經由宮克勳引介結識曾任職中共「廣州軍區情報部(對外名稱為廣州省人民政府第五辦公室)」之韓江瀾(又名韓向南)及現任職「廣州軍區情報部調研室副主任」之林細權(化名林翔)二人。
八十六年間起,由林細權以大陸地區「一三六○六九一○五三○」號電話專責聯繫彭垂濱。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林細權自廣州以電話指示彭垂濱要積極蒐集「夠硬的產品」,並誘以資金已準備妥當,促彭垂濱儘速蒐集情資後赴大陸會晤,彭垂濱因貪圖不法報酬,明知「國軍精實案」屬國軍軍制重大變革,戰略基本單位由「師」改變為「聯兵旅」型態,內容包括戰略構想、作戰運用、部隊特性、能力、戰力等級及組織運作模式等事項,八十六年七月一日由前參謀總長羅本立上將核定為「機密」,其中金門防衛司令部組織結構調整,陸軍總部亦核定屬於「密」級之國防軍事機密,均尚未解密,而金防部所屬之後勤部隊編制異動情形,為金防部精實案後「編裝表」內容之一部,可據以推斷兵力部署、戰鬥序列及後勤補保能量等國防軍事機密,如外洩對國防安全有所損害,竟於九十年四月六日,指示不知情之張松山,利用其曾任金防部政戰參謀之便,要其透過軍中舊識,刺探有關金門防區執行「國軍精實案」後,部隊及後勤單位之編制異動情形等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張松山乃依彭垂濱之指示,於當日十九時二十六分許,去電其同學即金防部後指部主任劉正群詢問,因劉正群不在辦公室,乃向其辦公室不詳姓名之接電話者探詢上開編制異動之國防應秘密消息。
九十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十一分許,林細權復自香港來電以暗語「聽說現在那個大的預算好像做得挺大,特別是有一部份不是很公開,就怕人家知道」等語,指示彭垂濱收集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國防上應密之機密預算資料及文書,彭垂濱接受指示後,另起收集該項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上應秘密文書之犯意,竟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十六日、十七日等,以「金門晚報」業務需要為由,以電話向不知情之金門籍前立法委員李炷烽、陳清寶及前立法委員李炷烽國會辦公室助理、主任李炳團及金門縣長秘書許加發等人,索取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國防機密預算資料;彭垂濱親赴並促不知情之前「金門晚報」駐臺中特派記者郝新華於九十年十月間某日前往立法院向李炳團索取該國防機密預算資料,因李炳團認該國防預算資料係屬機密文件而未交付,始未得逞。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書中指出,核被告彭垂濱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刺探中華民國國防上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同條第二項、第一項收集中華民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