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職業災害勞委會昨在金舉辦座談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昨日假國立金門技術學院階梯教室舉辦一場「金門地區雇主及高階主管降災座談會」,由勞委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傅還然講授「經營風險與產業安全」等課程,他指出,國內各縣市近五年工作場所因職災而死亡就有二千四百六十七人,平均每年勞保職災總損失約三百億元,也因此,該處一直努力推動降災檢查策略方案,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及稽核,來消除不安全之要素,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率。
這項「金門地區雇主及高階主管降災座談會」,於昨日上午九時舉行,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傅還然、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所長李海龍、副所長周登春等人來金授課,參加對象及單位,包括:福建省政府、金門縣政府、金門縣公營事業、金酒公司、自來水廠、港務處、金門防衛司令部、總工會、台灣區營造公會金門辦事處、金門縣營造業職業工會、金門縣甲級、乙級營造公司負責人等計一百人。
傅還然以國內發生的重大產業災害及職業傷害事件,強調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保險理賠部分、間接損失帶來的工期延誤、停工所造成非保險理賠之損失,也造成企業形象受損,及社會損失。人員傷亡家庭破碎或危及公共安全之損失、以及業務過失、責任訴訟的精神損失。
傅還然也以國內近五年工作場所因職災而造成人員死亡,及所付出的社會成本,表示該處一直努力推動降災檢查策略方案,包括,鎖定檢查重點,包括:高風險事業(爆竹煙火業、石化業、批次製造化學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高危險作業(大樓清洗、廣告招牌、道路施工、起重吊掛、施工架組拆、工廠設備檢修);危險性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起重機、升降機及吊籠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鉛、有機溶劑、粉塵、特定化學物質及噪音等作業;發生職災之廠場:具類似危害之廠場,實施加強稽查等強制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來消除不安全之要素,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率。
傅還然並期望管理階層者要以身作則,並將經營理念應融入安全,落實建立安衛組織,鼓勵員工參與制訂規章,嚴格執行公安紀律,有系統化的安全管理,以防微杜漸的態度,不姑息小事件,不許其重複發生,不讓其有機會坐大,消除不安全之要素,在工安目標下達成經營目標,也防止作業職災。
南區勞動檢查所所長李海龍也說明工安事故之法律責任及職業災害之定義及應採取之措施、善後處理。他表示,工安事故者,乃工業災害也。工業災害其結果有可能無人傷亡,但發生財物損害;其結果有可能有人傷亡,同時亦造成財務上損失之結果;其人員有僱傭關係者,即為勞工安全衛生法上所稱之「職業災害」,如其傷害之人員無故傭關係者,則為刑法上所稱之過失致人於傷害或致人於死之罪。至於職業災害之定義: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該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由前述可知,職業災害之主體為勞工,有因就業場所之(1)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2)作業活動(3)其他職業上原因等 所引起之結果: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即稱為職業災害。
李海龍指出,營造業不論是建築工程或者是土木工程,其施工環境與其他任何行業相比,往往都存在者較高的風險;復加以近年來,各類營造工程於施工作業上,又常常有層層轉包的情事,導致造成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之不易。以致歷年來,營造工地工作場所發生之職業災害案件,列屬為全產業中最高的行業。就該所實施轄區內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之五年期間,而所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發現,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是為該期間內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中,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總數之百分之六二.二四。然鑒於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不外乎於個人不安全的動作極不安全的作業環境、設備等因素所致。前者因素之排除,可藉由雇主強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管理,再加上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檢查與落實;而後者因素之存在,則往往是起因於事業單位過度僵化之本位主義、趕工圖快、因陋就簡等不當安全決策,遂造成施工環境、設備等安全衛生上的缺失。然為防止是項因素徒生職業災害,實有賴於雇主的徹底覺醒以及勞動檢查機構能加強勞動監督檢查,對於勞工有發生危險之虞之場所,立即採取嚴厲之處分,使能達到立竿見影的功效。
李海龍也說明應採取之措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際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善後處裡: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