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管期間荒地開墾費與耕作權補償標準偏低李縣長要求爭取更高基準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點閱率:1,070
離島建設條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有關荒地開墾費與耕作權補償之相關規定,條文中所訂二年申請期限,已於今年二月初到期,金門地區共有十件個案提出申請,經縣府初審後有四件符合申請規定,已檢附相關文件轉報國防部請領補償費,但中央訂定的補償標準相當低,縣長李炷烽昨日約見承辦人員,要求盡力向中央爭取。
離島建設條例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增訂了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條文,規定「金馬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曾申請核准荒地承墾並已依限實施開墾,倘其後因軍事原因致未能繼續耕作取得所有權者,承墾人或其繼承人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向該公地管理機關申請補償其開墾費,其已取得耕作權者,按其取得耕作權之年限,以申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補償之」。行政院則在法令修正的一年半以後,才姍姍來遲地公布了「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在僅剩半年不到的申請期限內,地區共有十位鄉親依法提出申請,均由縣府受理並辦理初審。
經縣府初審,十件個案當中僅四件符合規定,均已轉報國防部請領補償。由於該項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正、增訂,是縣長李炷烽在擔任立委任內不斷爭取的重要法案,係於立委吳成典任內順利修法通過,李炷烽對補償案辦理情形相當關切,昨特別約見承辦人,對於「公告現值十分之一」的補償基準相當不滿,因為就算四件初審過關的補償費通通加在一起,也不過二百萬左右,李炷烽要求承辦人繼續與中央溝通,希望能為鄉親爭取更高的補償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