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擴大小三通人員中轉適用範圍擴大離島建設條例優惠條件
廈門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會長吳進忠在這次來金門進行經貿投資考察指出,今年端午節參加中央舉辦的「九十三年端午節大陸台商協會負責人聯誼會座談會」時,並對金門小三通試辦等多項議題,向行政院長提出反映和建議。這些建議並得到行政院等相關部會的答覆。
一、在建請擴大「小三通」人員中轉之適用範圍,並簡化申請程序及提高審查效率,尤其是小額赴大陸投資人之申請案件;另建請評估是否可由境管局在金門當地派駐單位直接審理並核發證件,以縮短申辦時間。
內政部、經濟部、陸委會答覆的辦理情形為:一、對於「小三通」人員中轉政策,政府業於今(九十三)年初進行大規模檢討,已就可操之在我部分,進一步開放人員中轉的範圍,包括所有在大陸投資台商(含幹部及眷屬)等皆可申請經金馬往返兩岸,並在三月一日完成「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發布實施,本項政策將於試行一段時間後,再視成效及金馬地區港埠軟硬體設施之配合等進行檢討。二、關於簡化「小三通」申請程序、縮短審理時間部分:(一)內政部已簡化「小三通」現行申請程序並提高審查作業效率。有關由內政部境管局金門派駐單位核發證件乙節,因涉及金門派駐單位之人力及經費等問題,內政部已彙整境管局駐金單位人力調整問題並與人事行政局進行研議。(二)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實際投資金額在美金二十萬(含)以下,僅需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表」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臨櫃或通訊方式申報,即可獲得申報證明書,採臨櫃方式申報者,能當場核發該申報證明書,相當簡便迅速。(三)有關「小三通」人員進出申請程序及審理作業能否進一步簡化,陸委會將會同相關機關作進一步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二、建請政府儘速推動兩岸協商,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並優先以福建地區為試辦地點,開放大陸人士到金門旅遊。
陸委會、交通部答覆的辦理情形為:一、政府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開放「小三通」,並訂頒施行「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即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得以十人以上二十五人以下之人數組團,並以團進團出方式來金門、馬祖旅行。為有效管理金門、馬祖地區之旅行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金門、馬祖旅行,交通部已訂頒「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連江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馬祖地區旅行管理辦法」,並委託金門、連江縣政府管理在金門、馬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二、政府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開放「小三通」,同意大陸地區人民來金門、馬祖旅行,大陸當局雖於近年陸續以試辦性質同意少數團體赴金門、馬祖旅行,惟迄未正式宣布同意其人民赴金門、馬祖旅行。截至九十三年六月底止,大陸地區人民赴金門觀光僅一六五人次,赴馬祖觀光僅二六四人次。三、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政策實施成效有限,主因大陸方面不配合,我方已多次表達願與大陸進行協商,惟迄未獲善意回應。今後政府仍將持續推動恢復兩岸協商,以利進一步落實開放政策。
三、建議擴大離島建設條例之優惠條件及範圍,以利建設金門成為自由貿易港區或加工出口區等經濟特區。
經建會、經濟部、財政部答覆的辦理情形為:一、關於擴大離島建設條例之優惠條件部分:(一)按「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依據該條例之授權規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發布實施「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另免徵關稅之商品項目,經會商有關機關,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離島縣政府等機關,於同年十月六日及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分別公告「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免徵關稅項目清表」一六四項及一五四項商品,共三一八項商品免徵關稅。該等免稅商品項目均係參考中正機場免稅商店所販售之商品,選擇有助於發展觀光及嘉惠當地居民,時又不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發展之商品為主要考量。此外,特別考量離島地區建設及觀光發展之需求,將起重機車、挖掘機、遊覽車、機動船等大型機動車輛列入免稅項目之中。(二)有關建議擴大離島建設條例之優惠條件及範圍乙節,財政部已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將免稅商品回流台灣本島之管理機制與罰責納入,並已函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三)另金門縣政府曾提出三四九項農、漁產品建議免稅清單、連江縣政府曾提出一三八項農、漁產品建議免稅清單,請財政部優予考慮,惟因澎湖縣政府對於該兩縣政府所提出之農、漁產品建議免稅清單,認為將嚴重影響澎湖縣農漁民之生計,故予反對。本案尚須進一步協調。(四)財政部曾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函示關稅總局同意業者在該兩港口管制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得依「免稅商品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置免稅商店,並依該辦法規定,以對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之出境或入境銷貨為限。二、關於建設金門成為自由貿易港區或其他經濟特區部份:(一)為配合產業界全球運籌經營模式興起,及自由貿易港主導國際貿易流通等因素。行政院「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第七大項,已納入「規劃自由港區」之執行計畫。(二)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法源為「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立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完成立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七月廿三日經總統公布,相關子法規亦陸續完成訂定。目前已有「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等申設案件經行政院核定成立,如順利完成籌設營運,將大幅提升台灣全球運籌競爭力。(三)行政院規劃推動之自由貿易港區採申請許可制,即由合乎申設要件之土地之管理機關、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請,經一定程序審議核定後,得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金門縣政府如有意申設自由貿易港區,行政院經建會將積極協助申設,並可結合「離島建設條例」之優惠及兩岸「小三通」之政策,繁榮地方經濟並提升地方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