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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兩岸人道遣返金門協議居功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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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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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兩岸人道遣返金門協議居功厥偉

見證兩岸人道遣返金門協議居功厥偉

名列全國十大通緝要犯薛球及陳益華在本月二十三日兩岸依循「金門協議」,自福州、馬祖、台北將兩人押解遣返歸案。這項「金門協議」可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二日由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在金門金寧鄉仁愛山莊簽署的協議,並得到兩岸官方的認可和授權,也是兩岸在不放棄意識型態的政治堅持下,迂迴解決實際問題的一條路。

在1990 年為了合作打擊兩岸間的違法犯罪活動,大陸紅十字會總會與中華民國紅十字組織在金門舉行商談,當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中國紅十字總會秘書長韓長林等四人乘坐一艘懸掛白底紅十字旗的鐵殼船,從廈門東渡碼頭出發,直朝金門方向航行,在通過海峽中線後,即由同樣懸掛紅十字旗的台灣船隻引導,順利泊靠金門金湖漁港。

兩岸紅會代表在當時的仁愛山莊招待所內(現為縣府地政局辦公處所),韓長林等與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秘書長陳長文等就兩岸紅十字組織參與見證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進行了協商,並於九月十二日簽署了協議。雙方本著切實解決問題、回避目前尚難以解決的兩岸政治分歧的務實精神,就見證遣返的原則、對象和遣返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當年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簽署的「金門協議」共五項:

一、遣返原則: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點: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

四、遣返程序:(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內核查答復,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它旗幟,不使用其它的標誌)。(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二人,簽署交接見證書。

五、其他:本協議書簽署後,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最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金門協議」雖然是以兩岸紅十字組織的名義簽署的協議,但卻得到兩岸官方的認可和授權。該項協議的簽署,不僅保證了兩岸遣返作業的順利進行和兩岸同胞的生命安全,也為其後兩岸的授權民間機構的商談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當年十月八日,雙方根據金門協議第一次順利進行了海上遣返工作,首批五十五名私自渡海去臺的大陸居民從馬祖回到了福州馬尾港。

此後,就依循此種模式將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兩岸居民和刑事嫌疑犯、刑事犯完成遣返,尤其是在小三通後,大陸偷渡犯讓靖廬人滿為患,金門協議的遣返模式也適時發揮紓解功效。

據了解,金門縣警察局從民國八十六年起也曾運用金門協議的精神與遣返模式,先後有七、八次,陸續將在金門或台灣犯案逃往大陸的一般刑案犯與重刑犯,由廈門押解回金或回台受審。

小三通後,大陸漁民非法入境情形增多,常讓海巡、岸巡執法人員抓不勝抓,而依法拘留待審也讓金門岸巡總隊的拘留場所經常無法容納,而平均每位拘留的大陸客每日一百多元以上的開銷及管理上的問題,更是增加執法單位的困擾,如何落實金門協議精神,運用此一遣返模式,以金廈便捷、安全的海上交通將非法入境的大陸客直接由金廈路線遣返,或把在地區作案而逃往大陸的刑犯押解回金偵訊、審判,不必再等刑犯由廈門送到馬尾、再送往馬祖後送到台北刑事警察局,金門警方再赴刑事警察局將人犯接回地區偵辦,一直是地區治安單位期待能獲得充分授權辦理,減少徒勞往返,及相關無謂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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