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處訂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辦法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為鼓勵國家公園區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風貌,使聚落文化得以永續發展,特別訂定有獎勵補助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實施要點,凡區內歷史及紀念性建築物,或傳統閩式建築物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物等,居民均得提出修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的補助申請,獲審議通過最高獎勵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據金門國家公園計畫,所訂定的獎勵補助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實施要點,要點中規範的獎勵補助適用範圍為:一、歷史及紀念性建築物,係指經由金管處指定聚落中有特殊的代表性或具歷史性、紀念性之建築物,應予原貌保存者。二、傳統閩式建築物及具地方特色之華洋混合建築物,係指一般磚石或木構造傳統民居或結合閩南建築特色之華洋混合式建築物。三、結合傳統建築語彙,並符合聚落整體風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保存維護傳統建築物設計基準規定。
金管處表示,建築物應予原貌保存,其修復所需工料經費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得全部或部分補助之,其不足部分應由申請人自行籌措。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同意將該建築物無償供公眾使用,並經金管處同意者,其修復得由金管處辦理之。而前項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者,得補助所需工料經費,補助基準如下:屋頂部分,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整。外牆部分,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地坪部分,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其他部分,得酌予補助。前項補助比例以五成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其餘部分應由申請人自行籌措。
而前項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得補助所需工料經費,補助基準如下:屋頂部分,最高為新臺幣四十萬元整。外牆部分,最高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整。地坪部分,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整。其他部分,得酌予補助。前項補助比例以五成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整,其餘部分應由申請人自行籌措。
金管處表示,符合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保存維護傳統建築設計基準規定者,得補助該建築物之設計經費。而依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表、設計書圖及契約書向金管處申請,經管理處審查合格後,核發補助證明書。至於前項申請人為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申請人應依規定期限內竣工,竣工後應檢具建造執照(或修復工程許可)影本、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影本、工程結算書、經費補助證明書各乙份,至金管處領取補助經費。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金管處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及使用性質,如有違反情事者,應依契約書規定收回補助經費。
金管處並表示,這項獎勵補助的經費及受理申請之文件數,應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