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打官司不如進行仲裁
隨著兩岸經貿關係的快速發展,許多人在中國大陸有了打官司的經驗。不過這些經驗多數是比較不愉快的。當然啦,不論在世界上的那一個地方打官司,幾乎都注定了不愉快的經驗。不過,在大陸打官司,不愉快的經驗可能會更多一些。其原因有三:
第一、大陸的地方基層法院的法官程度,還有待提高。這一事實也可以從下述事實看出端倪:2003年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下令,今後凡是涉及台商、外商的司法案件,一律提升由中級人民法院來進行原始管轄。因為,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大陸的司法權也有義務提供外商、台商更合理的裁判服務。而最高人民法院認識到,地方法院的基層法官,的確素質較差。與其任由他們作出荒唐的判決,再於上訴程式中翻案,不如直接讓中級人民法院來擔綱,做為針對外商、台商案件的原始管轄法院,如此更能維持正義,同時節省社會資源。
過去筆者也曾經目睹大陸基層法官與辦案律師,喝酒聯誼,明顯違背了超然、獨立的司法原則。但是,我也必須提出,大陸方面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態度是很堅決、很明快的。這兩年來,不但這種聯誼活動已經明顯減少了,而且對於夫妻同為法律工作者的情形,也已經做出了很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為司法官者,另一方就不能在同一管轄區內執業律師。
第二、大陸法院的辯論、審判程式,有時比較草率。尤其因為法官和律師對於當事人的隱私權還不夠重視,往往容易在公開的審判程式中,損及當事人的其他權益。
第三、大陸各級法院之間對於判決執行的權責規定,還有些漏洞,以致有時當事人雖然獲得了勝訴,卻無法順利獲得有效的強制執行。尤其當敗訴的一方在地方上有一定的人脈關係時,對於確定判決的執行,就會遇到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最常見的,就和臺灣當年一樣:執行不講效率,以致讓對方有時間隱匿財產,造成勝訴方根本找不到對方的財產,來進行查封拍賣的程式,只能手持勝訴判決書,仰天長歎,徒呼負負。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外商或台商而言,顯然地,在大陸打官司就不如進行仲裁程式,來得更有利。不過,一般臺灣人對於仲裁的認識有限,甚至有所誤解。筆者在臺灣、大陸、俄羅斯擔任仲裁人多年,發現一般台商對於仲裁的利用,遠遠不如外商,深感可惜。 仲裁的好處大體有三點:首先,仲裁程式容許當事人選擇仲裁人(大陸稱仲裁員)。任何大陸的仲裁委員會都備有一份不錯的仲裁員名單,可供當事人選擇。這就大大減少了碰到程度低劣法官的可能性。其次,仲裁程式完全是閉門程式,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不容許任何外人到場旁聽。這就大大減少了隱私權被侵犯,商譽受損,秘密被公開的機會。第三,仲裁為一裁終局,立刻可以送法院執行。而地方執行的法院對於仲裁委員會沒有上下級的矛盾問題,比較起來,更為公正、有效率。
當然,仲裁的最大好處還是在於,在仲裁程式進行中,容許更有彈性的談判、和解。這對於傳統上就不喜歡打官司的中國人而言,或許格外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