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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專題》電腦犯罪類型多守法才能安心享受科技便利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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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的使用愈來愈普及,不管是公務部門或個人使用電腦的機率,幾乎已到了天天或隨時的地步。但電腦犯罪又經常在報章雜誌或電視新聞看得到,小心誤觸法網,就要避免做出逾越法律行為的事情,方能快樂玩電腦,享受電腦資訊的無遠弗屆。

什麼是常見電腦犯罪類型?例如架設色情網站,就已觸法。這時下常見的電腦犯罪之一的架設色情網站,通常內容須達到足以使人引起性慾之猥褻程度,所涉犯之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利用網路援交,也構成電腦犯罪。通常為利用電腦網路散布欲與不特定之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散布者所涉犯法條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利用針孔或手機偷拍,這就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常見電腦犯罪類型中,網路交易詐欺也常聽聞。這類以買空賣空之方式上網標購或標售物品,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再來,也有以收費設備詐欺的,例如對自動販賣機、公用電話等收費設備所為之詐欺。此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還有一種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的,例如竊取或拾獲他人銀行信用卡,輸入原持卡人之密碼,使提款機誤認係原持卡人而給付提款金額,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不正利用電腦取財方面,例如:侵入銀行電腦內,修改自己或他人在該銀行內之交易紀錄或存款金額等。這就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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