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傳統建築修復師亟待政府重視
針對離島爭取建設基金補助,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離島計畫辦公室初擬有示範計畫構想,以供離島縣政府參考。而在傳統建築修復師的培育議題上,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建議,積極保存金門原有的珍貴歷史地景,推展島上豐富的人文史蹟和戰役遺址觀光事業,就要建立金門縣縣內已認證之在地匠師或修復師名冊,提供未來於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營造廠商的技術支援,並保障在地傳統修復師的工作機會。
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指出,依據「促進離島永續發展」之基本方針第三條「應依據各離島特性確立發展定位與成長管理策略,並訂定永續發展評估指標」及第五條「加強島嶼特殊文化歷史及自然資源保存,鼓勵創新多元的地方文化產業發展,振興離島經濟。」。
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指出,目前金門縣政府針對傳統歷史建築硬體修復部分,已研擬「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並編列專案經費於硬體修復工程;唯獨對於傳統建築修復師或傳統匠師的資格並無限制,因此時常有硬體完成修復,但卻對於建築語彙與傳統建築歷史人文意義錯誤引用的現象,因此急需一套資格認證制度,來確保修護品質。
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並指出,保存金門原有的珍貴歷史地景,推展島上豐富的人文史蹟和戰役遺址觀光事業;建立金門縣縣內已認證之在地匠師或修復師名冊,提供未來於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營造廠商的技術支援,並保障在地傳統修復師的工作機會;透過修復師的培育計畫,是希望有效的培養種子工作人員,成為將來投入傳統建築修復的新血。
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指出,依「金門縣第一期離島建設綜合實施方案」、民國九十四、九十五年離島基金計畫案及金門技術學院江柏煒教授的研究顯示,目前於金門地區坐落著的傳統聚落與一千多棟閩式古建築,這些自晚清民初保留至今的民居,堪稱閩南建築文化的重要基因庫。
而本計畫希望藉由辦理傳統建築修復師的培育計畫及認證機制,促使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得以注入新血,並藉以培養欲擔任傳統匠師者較正確之古蹟修復觀念,作為將來金門縣推動建立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技術人才的實務訓練及資格認證制度之基礎。
至於建立傳統建築修復師的培育計畫上,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指出,由於「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對匠師無明確定義,亦無認證機制,似可仿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辦之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匠師培訓班,或者參考國外經驗,結合地方政府、在地大學、地方團體的合作經驗,受訓期間讓學員們透過技術訓練,共同研究發展傳承正確修復技術,以傳承提升金門縣縣內古蹟暨歷史建築的修復技術品質,讓文化資產、遺址能保存與再利用,使古蹟暨歷史建築延續出金門特有的光采面貌與生命。
而在建立傳統建築修復師的認證機制上,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認為,有關現行法令明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並加說明如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古蹟修復工程應遴聘具有傳統或專業技術人員為之。另為保障傳統技師權益,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古蹟修復工程定作廠商,應具有符合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並規定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不限營造廠)辦理之。
另外,有關古蹟修復工程傳統匠師之定義,依「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屬內政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二、曾參與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工作報告書中。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經建會離島計畫辦公室指出,上開資格規定即為確保古蹟修復工程品質,且鑒於古蹟修復之匠師多為師徒傳承制,具有尊重傳承制並保障傳統匠師權益。建議針對地區特殊性研擬認證機制,並與學術機構合作負責技術輔助、監督、人才培訓等。將來參加培訓並經可考核合格的修復師,將由金門縣政府發給結業證書,同時,參訓合格學員名單,由縣府轉請會員廠商辦理古蹟修復工程時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