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通單向失血貨物轉運困難重重

小三通單向失血貨物轉運困難重重
年度地區航行各離島間船舶,時有未依指定航道航行偏離航道、未填具入、出港報告單及未取得小船執照航行等違規情事,金門縣政府昨日上午就邀集業者及中央駐金相關機關進行座談。在業者提出只是為生存、有工作,希望將執法期緩衝到2008年,但縣政府礙於法有明文,只願意承擔行政風險給業者一個多月時間緩衝,今年八月份將依法回復執行面。
金門縣政府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在第一會議室舉辦有關船舶偏離航道航行等港航管理事宜宣導說明會,包括中央駐金的海關、動植物防檢疫、海岸巡、縣府建設局、交通旅遊局、港務處、金門區漁會、船公司、航運業等代表,近五十人出列席參加。會議並先後由金門縣副縣長楊忠全、交通旅遊局局長林振查主持。
會中,金門縣港務處處長張國土並針對「金門地區船舶運送業者違規案例分析暨申請作業程序」進行簡報。
副縣長楊忠全指出,不要一下子用條文來執行,能透過宣導逐步走上正軌,執行起來才不會有落差。林振查則指出,縣府站在幫助小船業者解決問題點,有關地區小船停泊港之問題,建議在未能有其他理想停泊空間特別時期之前,暫時准予停靠在羅厝、新湖、復國墩漁港,至於二十噸以上船舶,在港務處還沒有完成商港設施前,商請主管機關建設局等,由船隻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暫時停靠在水頭小碼頭。
與會船公司代表則提出,縣府應規劃建設更大的港,以敷各型船隻靠泊、使用。而小三通貨運,自大陸進口手續只要完備,都可以進去;倒是貨物要轉運台灣困難重重,因此唯有改變法令,才能突破貨船都是空船回到台灣的窘境。另外,與會業者也建議陸委會應放寬對台商所需貨品的切結書規範。而業者也建議海岸巡執法機關,站在民眾要生存、有工作,對小額貿易不要像調查機關一樣,一直緊叮著,而是要站在保護國土和保護漁民來執法。
港務處長張國土指出,年度地區航行各離島間船舶,時有未依指定航道航行偏離航道、未填具入、出港報告單及未取得小船執照航行等違規情事,顯示經營地區離島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對船舶航行申請進出港及經營小三通船舶貨運申請作業等相關法令不甚熟悉,因此特就目前船舶概況、及違規事實案例樣態分析及申請作業程序提出報告,期使業者了解現行船舶航行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航安及權益。
張國土指出,地區航行兩岸小三通及各離島間二十總噸以上船舶,計有客船七艘、客貨船一艘、貨船三艘,合計十一艘。而地區小船經營業計有小客船七艘、小客貨船十六艘、小貨船十九艘,其中包括原漁船變更小貨船計十艘,合計四十二艘。而違規案件合計有五十九件,未依指定航道航行偏離航道計三十六件。
他指出,船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不遵守指定航路者,處船長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未填具入、出港報告單計十八件,其違反法令依據主要是商港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商港管理機關查核。」。另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償。」。
張國土也指出,未取得漁業執照違法航行者計五件。依船舶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小船非經領有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執照,不得航行。另依漁業法第六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