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規改裝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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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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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修正道路交通道路處罰條例自本月起實施,縣警局將自即日起針對汽機車違規改裝部分加強取締,取締重點以車身、引擎、底盤及頭燈以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等員警可直接判斷、認定項目。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為使員警於執行交通稽查時,能夠確實依據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取締汽機車設備變更或損壞不予修復等違規,避免因員警認定標準不一,而造成執法偏差、甚或引起民怨,內政部警政署於近日訂頒「執行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應注意事項」,並自本(95)年7月1日起實施。
該注意事項中警政署要求之取締重點包括,車身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有顏色膠紙、拆除消音器或排氣管,消音器或排氣管不全或損害不修復,變更車體式樣或顏色,變更引擎或底盤,除頭燈以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等。
至於車主為了車身美觀及安全加裝防撞桿部分,將以車輛行照記載為主,車主如有加裝需至監理單位辦理審驗變更,俟完成審驗變更、行照上有記載後始可上路,否則將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至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惟此部分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列入加強取締範圍。另外,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部分,警察局將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共同取締。
其他如汽車加裝擾流板則不需經過公路監理單位檢測通過及辦理變更登記,但擾流板若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導致影響行車安全,就是取締項目,七月起最高罰鍰台幣九千六百元。縣警局指出,由於車輛改裝規範繁雜,汽機車主或執法員警都不易了解,新法上路後恐易生糾紛,該局將要求所屬員警確實依據警政署所訂定之標準及規範,以目視及行照作為車輛改裝合法性之判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