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急難補助有那些?報乎你知!
你(妳)知道嗎?金門縣政府在辦理急難救助方面,救助的項目有哪些?對象又是什麼?其實,金門縣政府辦理的急難救助,是多方面的,急難救助項目就包括了喪葬、傷病、生活、川資等救助。
金門縣政府辦理急難救助,救助項目及對象上,在喪葬救助方面,以金門縣民眾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由當地鄉鎮公所辦理葬埋。
在傷病救助方面,以金門縣民眾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在生活救助方面,以金門縣民眾負家庭主要生計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在川資救助方面,以行旅金門縣之他縣(市)民眾,流落金門縣,缺乏車資返鄉者。
救助標準,喪葬救助方面,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最高可補助一萬五千元,經各鄉鎮公所辦理葬埋,其經費由各鄉鎮公所陳報金門縣政府按實核支,支用最高標準另行定之。在傷病救助方面,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最高可補助二萬元,符合申領金門縣意外濟助者僅能擇一申領。在生活救助方面,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低收入戶最高可補助二萬元。在川資救助方面,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視回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核予補助)。
有關救助金之申請,由當事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經鄉鎮公所查證予以救助或函報金門縣政府核辦。檢附文件包括:申請表、戶籍證明文件、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金門縣政府表示,在各鄉鎮公所主動辦理上,依據村里鄰長或申請人家屬之親友反應、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之事實,由鄉鎮公所主動查證後,予以救助。在縣府主動辦理上,則依據各鄉鎮公所函報(應述明已慰助情形)、或村里鄰長、申請人家屬親友反應、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之事實,由縣府社會局主動查證辦理。
至於救助金之發放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並由金門縣政府或各鄉鎮公所派員致送到家(或醫院)。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金門縣政府查明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申請救助同一案以一次為原則,兼具申請金門縣政府及各鄉鎮各項補助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而事實發生或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除因特殊事故外,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