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列扶養親屬逃稅將受重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有少數納稅義務人以為只要將其他親屬戶口遷在一起,偶爾寄錢給其他親屬,由受扶養者父母寫切結書或里長出具證明,便可將其他親屬列為受扶養親屬而申報免稅額。更有甚者,竟然將其他親屬虛列為其子女,事後經該局查明,實際並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除予剔除不予認列並補稅外,對虛列扶養親屬部分,另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鍰,或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國稅局說,申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除了須年齡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外,還須申報人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亦即具有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才行,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此外尚須所列報年齡未滿20歲受扶養人之父母,均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才符合規定。
該服務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解只要偶爾有寄錢資助受扶養親屬,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實此種金錢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親屬感情而生,不能任意作為要求扶養之根據。另外由受扶養者父母所寫之切結書或里長出具扶養證明,目的在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申報「非同戶籍,惟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之扶養其他親屬時,應檢附該等文件以供參辦,而非僅檢附上述文件,就可以符合免稅額列報要件。以往此類案件經實際調查結果,符合列報扶養之其他親屬者並不多,因此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審慎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以免徒增徵納雙方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