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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勤致人民傷亡補償申請到下月30日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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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案之申請期限,將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截止,縣府呼籲符合補償規定之受害鄉親儘速提出申請。

縣府表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案之申請期限,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由於即將截止,縣府特別呼籲鄉親儘速申請。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的制定,乃是為處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補償事宜。規定自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金門馬祖地區得延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日),台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

所謂國軍軍事勤務的範圍,係指戰爭以外,由現役軍人所執行之下列軍事勤務:一、實彈演訓;二、軍事運補;三、戰備構工;四、設置阻絕障礙;五、其他經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認定之勤務。

依規定,申請補償金應由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遺屬受領補償金順序依次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書表由國防部免費提供,申請人可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或函索。

申請人應提出的書表證明文件包括:一、受傷(損害)者本人申請時,應交申請書;人員受傷或財物損害事實陳述書;傷殘鑑定證明、當年受傷(損害)時之和解書或其他可資認定為國軍軍事勤務造成傷殘(損害)之證明文件。二、受傷亡(損害)者遺屬申請時,應交申請書;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害事實陳述書;死亡證明書、傷殘鑑定證明、當年受傷亡(損害)時之和解書或其他可資認定為國軍軍事勤務造成傷亡(損害)之證明文件;申請人與受傷亡(損害)者當時及現在戶籍資料;無較申請人順序更優先者之證明;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及該遺屬全戶戶籍資料。

在受理申請分工方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成立補償金申請審查作業小組,受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之申請,並對申請人身分認定及傷亡(損害)事實,儘速實施初審調查,並造申請補償金人員名冊,報請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審定;國防部則召集編成補償委員會,下設資審作業組,由陸、海、空軍、聯勤總部、軍管部、憲令部編成,負責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陳報案件,逐一複審個案事實,並綜理審查結果,彙報補償委員會;補償委員會負責審定個案事實及補償金基數,並核發補償金審定結果之書面通知。

經補償委員會審定核發之補償金,通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間內至指定之財務單位領取。核發之補償金由申請人親自領取為原則,領款時並應繳驗下列資料:補償委員會核發補償金通知函;領款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非申請人領款時由申請人填製之委託書及法院委託認證文件;領款人簽署之領款收據。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兩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受傷(損)害者,或其遺屬,於案件受理申請後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適用民法繼承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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