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加收手續費消保官:違反規定
「刷卡要加收手續費」?鄉親是否曾遇到這樣不合理的要求?
信用卡特約商店能否向持卡人收取刷卡手續費?縣府消保官顏水坤強調,這種收取刷卡手續費的作法,已違反相關規定,除了提醒消費者注意,確保自己權益外,也呼籲地區收單金融業者應加強稽查,有收取刷卡手續費之特約商店亦應立即改進。
縣府消保官顏水坤表示,據了解,金門地區為數不少的信用卡特約商店,於消費者以刷卡方式繳交消費帳款時,會向消費者要求收取手續費,或以支付現金有回饋,刷卡沒有優惠之方式,變相收取手續費。顏水坤指出,財政部金融局於民國九十年曾經明確函令,若特約商店向消費者收取額外的手續費,該收單銀行就得與特約商店解約,並公布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自該日起六個月內所有收單銀行均不得與該特約商店簽約。
事實上,為維護信用卡市場健全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金融局曾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發函要求收單機構應確實查核並約束其特約商店,不得有將手續費轉嫁予持卡人負擔的行為,並要求各信用卡機構對於民眾陳情特約商店有轉嫁手續費情形之案件,應積極主動協助處理;另銀行公會亦於「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訂有相關規範在案。
顏水坤說明,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貳章、收單業務明定,收單機構嚴禁特約商店加收手續費,若經查屬實,應予懲罰或停止往來。
而根據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間修正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已明文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該自律公約。所以爾後信用卡業務機構如違反自律公約規定,即視同違反「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現在之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一百三十六條或第六十一條之一有關規定處罰,以確實而有效杜絕此種違法現象。
如果遇到這種不合理的收費現象,消費者該如何自保呢?顏水坤提醒,若消費者在交易發生前得知特約商店要開手續費時,消費者可從與特約商店的刷卡機瞭解其收單銀行單位,可先與合作的收單銀行反映,請銀行與其溝通或加以制止,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申訴。
若特約商店仍執意要收取手續費,消費者可請特約商店另外開立明確的收據,上面註明「手續費」字樣及費率,若特約商店拒絕開立,則可拒絕交易,消費者可憑此收據及簽帳單或錄音存證,將店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商品名稱、商品原價格(現金價)與刷卡價,加上信用卡卡號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一併告知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將會代消費者向特約商店的收單機構,要求退還此筆手續費,收單機構應對特約商店予以嚴正警告,甚至解約。若交易發生,已產生刷卡的手續費用,可向發卡銀行反應,並委請向收單機構依約請求扣款返還持卡人費用,以保障自己權益。